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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4年3月15日. 熱線電話進行錄音. 公布. 2024年3月11日. 申訴專員發表了一項全面調查報告衞生署錯誤地向一名抵港外籍家庭傭工發出強制檢測令及信件. 活動. 2024年3月7日. 新聞發布會申訴專員發表食物環境衞生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1823處理投訴及查詢的成效兩項主動調查報告. 新聞稿. 2024年3月7日.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有關食物環境衞生署對持牌泳池的監管的主動調查報告. 新聞稿. 2024年3月7日. 申訴專員公署公布1823處理投訴及查詢的成效的主動調查報告. 新聞稿.

    • 關於我們

      申訴專員公署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在 ...

    • 如何投訴

      你可以親臨我們的辦事處提出投訴。請帶備你的香港身份證或 ...

    • 投訴處理

      在收到投訴個案決定/結果通知後,你可在六個月內提出重新 ...

    • 工作及報告

      《申訴專員條例》 (香港法例第397章)第7 (1) (a) (ii)條: ...

  3. 申訴專員公署是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在1989年成立的獨立法定機構主要職權是監察各政府部門和主要公營機構的公共行政致力推動優良及公平的公共服務公署對有關行政失當的投訴展開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以及就涉及重大公眾利益或廣受市民關注的課題作出主動調研。 公署鼓勵各部門和機構積極回應和處理市民的關注和投訴,以正面的態度共同合作致力提高公共行政的素質,大家同心同德,推動高效、開明、問責的公共行政,令社會大眾得益。 我期望這個網站可讓使用者便捷地取得公署的資訊和了解我們的工作。 我和公署的同事必定竭力為市民服務,希望市民大眾繼續支持公署和給予寶貴意見。 申訴專員. 陳積志. 理想及使命. 使命. 信念. 角色及職權.

  4. 申訴專員條例》 (香港法例第397章)第7 (1) (a) (ii)條: 凡附表1第1部所列任何機構在行使該機構的行政職能時採取或由他人代其採取任何行動,專員在以下情況下可調查該行動 — 儘管無人向專員提出申訴,但專員認為因與該行動相關的行政失當,以致可能已有人遭受不公平待遇。 展開主動調查的考慮因素. 展開主動調查的主要考慮因素包括: 有關課題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及/或廣受市民關注. 投訴會否因某些原因不能受理(例如匿名或並非由受屈人士親自提出),但考慮到可能涉及的行政失當程度或嚴重性後,申訴專員認為事關重大. 是否有改善公共行政或改正系統性問題的空間. 經考量工作優次及不展開主動調查的後果,時機是否合適. 會否與其他機關的工作重疊. 展開主動調查的程序.

  5. 申訴專員公署 (英語: Office of the Ombudsman ),前稱 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於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 行政長官 負責的獨立 法定機構 ,監察 香港政府 運作。 透過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處理及解決因為 政府部門 及 公營機構 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並促進行政公平。 申訴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5年。 但與一般法定機構首長不同,若然行政長官要將申訴專員免職,必需先經 立法會 批准。 [1] 預防投訴是申訴專員公署職責,關乎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的尊嚴,這個職責對政府執行政策尤其重要。 為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在特別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更會在拒絕受理市民投訴的同時,向投訴人聲明切勿作出無理投訴。 [2] 職能 [ 編輯]

  6. 2023年7月8日 · 申訴專員公署根據申訴專員條例成立旨在為市民提供申訴途徑和處理因公營部門和機構的行政失當而造成的問題並通過獨立客觀和公正的調查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促進公共行政公平申訴專員的主要職責是應市民的投訴或採取主動調查其權責範圍內的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涉及行政失當的指控。 完. 2023年7月8日(星期六) 香港時間9時00分. 政府今日(七月八日)展開申訴專員職位的公開招聘。 申訴專員新的任期將於二 二四年四月一日開始。 有關職位的招聘廣告今日在報章刊登,詳列該職位人選的所需條件。 申請者必須: ...

  7. 申訴專員. 香港申訴專員公署(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 1989. 年. 成立。 申訴專員(修訂)條例. 2001. 年. 12. 月. 19. 日生效後,公署已正式脫離政府機制。 申訴專員由香. 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政長官委任,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以. 確保: 官僚習性不會影響行政公平. 公營機構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防止濫用職權. 把錯誤糾正. 在公職人員受到不公平指責時指出事實真相. 人權得以保障. 公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 權力和職權範圍: 申訴專員的職權範圍包括調查政府所有部. 門/機構(香港輔助警察隊、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及公務. 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除外)及. 27. 個主要法定組織行政失當的. 投訴。 27.

  8. 申訴專員公署的工作表現,可透過市民對公署的認識及接受程度調查工作的透徹程度解決投訴個案的效率,以及為糾正問題而提出的建議獲接納及其效用獲承認的程度,而予以衡量。 指標. 工作表現的主要指標為接到的查詢及投訴個案數目;經全面調查或透過查訊及調解方式解決的投訴個案數目;完成的主動調查數目;以及獲政府部門公營機構接納或經立法機關討論後獲其接納的建議數目。 公署的報告年度在三月三十一日終結。 過去3個報告年度的工作表現數字分別為: 報告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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