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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所有申請人包括過往曾參加任何基本法測試的申請人如欲應徵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務員職位招聘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該測試形式為二十條多項選擇題時限三十分鐘答對十題或以上為取得及格成績。 參考資料 [ 編輯] ^ 1.0 1.1 綜合招聘考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 [2019-09-22]. (原始內容 存檔 於2019-09-21).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年報 (PDF).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2020-05-26]. ( 原始內容 (PDF)存檔於2015-12-30). 外部連結 [ 編輯]

  2. 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取得及格成績是所有公務員職位的入職條件所有申請人包括過往曾參加任何基本法測試的申請人如欲應徵2022年7月1日起刊登的公務員職位招聘必須在基本法及香港國安法測試中取得及格成績方會獲考慮聘用該測試形式為二十條多項選擇題時限三十分鐘答對十題或以上為取得及格成績。 參考資料. ^ 1.0 1.1 綜合招聘考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務員事務局. [2019-09-22]. (原始内容 存档 于2019-09-21). ^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二零零八年年報 (PDF). 公務員敍用委員會. [2020-05-26]. (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5-12-30). 外部連結. 綜合招聘考試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3. 毅進文憑的資歷獲政府接納為符合超過30個以中學文憑試5科包括中國語文和英國語文科第2級成績為入職學歷的公務員職系的學歷要求這些職級包括救護員三級康樂助理員助理外勤統計主任二級懲教助理海關關員消防員警員郵務員社會保障

  4. 其他人也問了

    • 歷史
    • 程序

    國家公務員考試錄用制度始於1994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初期,幹部錄用主要由國家統一分配大中專畢業生、組織調配安置退伍軍人、從社會上有計劃地吸收符合資格條件的人員。1980年8月,鄧小平提出「要打破老框框,勇於改革不合時宜的組織制度、人事制度,關鍵是要健全幹部的選舉、招考、任免、考核、彈劾、輪換制度」,並提出「將來很多職務、職稱,只要考試合格,就應當錄用或授予」。1987年中共十三大正式提出幹部人事制度改革,重點是建立國家公務員制度。1988年,負責建立和推行公務員制度的中央機構人事部組建成立。1989年,人事部在審計署、海關總署、國家統計局、國家環保局、國家稅務局、國家建材局進行國家公務員制度試點,1990年又分別在深圳、哈爾濱進行試點。 經過多年準備,1993年8月14日,國務院頒佈《...

    發佈招考公告

    有關部門一般於招考年度上一年的10月發佈招考公告,載明招考的職位、名額、報考資格條件、報考需要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其他報考須知事項。參與招考部門一般為以下四個系統: 1. 中央黨群機關:包括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全國政協常委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主黨派和人民團體(如共青團中央、中華全國總工會、全國婦聯等)各工作部門。 2.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國務院本級單位,包括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組成部門、國務院直屬機構、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等。 3. 中央國家行政機關直屬機構和派出機構:國務院系統各部門直屬或派出的工作機構,如國家稅務總局垂直管理的各地稅務局、海關總署垂直管理的各地海關、國家移民管理局垂直管理的各地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等。 4. 國務院系統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由國務院或國務院系統部委管理、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其工作人員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如各地的氣象局、地震局等。

    報名與資格審查

    招錄機關根據報考資格條件對報考申請進行審查,確認報考者是否具有報考資格。報考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 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 年齡一般為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非在職的應屆碩士、博士研究生,放寬到40周歲以下); 3. 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4. 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5. 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6. 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7. 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 8. 具備擬任職位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被開除公職、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人員,不得報考公務員。 通過資格審查的報考者,可進行報名確認並繳交相關考試費。

    考試

    考試採取筆試和面試的方式進行,考試內容根據公務員應當具備的基本能力和不同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5.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開埠後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時期,與香港政府整體處於常規僱傭關係的僱員群體。 另外,以非公務員合約聘請的政府僱員和外判下僱用的僱員,則不視為公務員之一部分。 有關管理公務員事宜的規例,在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前分別載於《英皇制誥》、《殖民地規例》及《公務員事務 ...

  6. 公務人員普通考試 ,簡稱 普考 或 普通考試 ,是 中華民國政府 招考 文官 的一種招才就業考試,在台灣是隸屬於 國家考試 的一種舉辦的法源依據是公務人員考試法》(最新版本在2021年4月28日修正發布)。 錄取後取得資格及限制轉調規定 [ 編輯] 錄取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 委任第3職等 任用。 限制轉調 1年 (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從民國103年起,限制轉調由原本的 1年 改成 3年 [1] 。 薪資(本俸+專業加給,尚未扣除公保、健保、退撫提存、所得稅等) [ 編輯] 訓練期滿成績及格者,以 委任第3職等 本俸一級任用,支薪 新臺幣 38,890元 [2] 。 參見 [ 編輯] 臺灣省公務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

  7. 於1979年10月1日前行政主任職系的入職條件為大學入學試資格 [1],即香港高等程度會考或香港高級程度會考的指定成績此外於政務及行政主任聯合招聘考試中中文及英文寫作個案處理試卷中取得合格成績並通過三個回合的面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