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因此有兩個方法一是要求另一 方聯名人 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強制出售後聯名物業的資金如何分配如物業出售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問: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答: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問: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可否申請法援? 答:法援處是不會接納關於破產個案的訴訟申請的。 問:如何為破產物業解釘?

  2. 2019年11月22日 · A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因此有兩個方法一是要求另一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Q強制出售後聯名物業的資金如何分配A如物業 出售 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Q: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A: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Q:如欠債100萬元,出售後可得250萬元,破產人可否取回債務以外資金? A:基於破產條列,當破產人申請破產後,物業已轉到破產受託人中,即使出售的金額多於還款額,亦不能取得有關資金。

  3.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閣下是否已經收到受託人破產物業處理通知? 作為業主的您, 您必須正視! 由於業主欠下債項多年,現贖回物業可能需向債權人償還超過當初幾倍以上的本金利息金額,本公司有專人代業主向有關債權人商討減息事宜,一對一專業顧問詳細解答您的疑慮與問題! 如何低價贖回,唔使日日捱貴息? 即刻問我啦3423 0111/贖樓熱線.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廢止破產令專頁 網上查詢.

  6. 如物業出售價是 500 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 50%則可各自分得 250 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 250 萬元作還債。 分享 由於金融機構優惠及金管局政策不時調整,以上資訊和數字只供參考.非本公司作出之承諾或保證.詳情請與本公司聯絡.

  7. 2021年1月13日 ·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 www.ytt.co. www.bankruptcy.com.hk. 相關文章: 破產對家人影響. 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 忠告欠債人士切勿行「拖字訣」 物業有名而要破產,對層樓影響極大,現實是如何?

  8. 曾破產的人仕如果申請破產時名下有聯名物業破產期完結後可能會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件而大部分的內容亦較為相同相信你們細讀後會發現有以下這一段文字如你及共同擁有人決心不購買本署在該物業的權益或你們願意支付的價錢低於市值或共同擁有人不願意與本署一同出售該物業本署會考慮按分劃條例》(第352章向法院申請命令把該物業出售。 好多人有同樣疑惑,破產管理署憑什麼拍賣我的物業? 什麼是《分劃條例》? 《分劃條例》是關於分劃及出售共有權名下的土地財產的法律,凡有任何土地財產由2人或多於2人持有,則不論是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 : (a)根據第4條作出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 (b)根據第6條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或. (c)拒絕作出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