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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因此有兩個方法,一是要求另一 方聯名人 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 問:強制出售後,聯名物業的資金如何分配? 答:如物業出售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問: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答: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問: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可否申請法援? 答:法援處是不會接納關於破產個案的訴訟申請的。 問:如何為破產物業解釘?
2019年11月22日 · A: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因此有兩個方法,一是要求另一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 Q:強制出售後,聯名物業的資金如何分配? A:如物業 出售 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Q: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A: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Q:如欠債100萬元,出售後可得250萬元,破產人可否取回債務以外資金? A:基於破產條列,當破產人申請破產後,物業已轉到破產受託人中,即使出售的金額多於還款額,亦不能取得有關資金。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閣下是否已經收到受託人破產物業處理通知? 作為業主的您, 您必須正視! 由於業主欠下債項多年,現贖回物業可能需向債權人償還超過當初幾倍以上的本金利息金額,本公司有專人代業主向有關債權人商討減息事宜,一對一專業顧問詳細解答您的疑慮與問題! 如何低價贖回,唔使日日捱貴息? 即刻問我啦3423 0111/贖樓熱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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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廢止破產令專頁 網上查詢.
如物業出售價是 500 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 50%,則可各自分得 250 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 250 萬元作還債。 分享 由於金融機構優惠及金管局政策不時調整,以上資訊和數字只供參考.非本公司作出之承諾或保證.詳情請與本公司聯絡.
2021年1月13日 ·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 www.ytt.co. www.bankruptcy.com.hk. 相關文章: 破產對家人影響. 不要採用「債務一筆清」的「以債冚債」的方式應付. 忠告欠債人士切勿行「拖字訣」 物業有名而要破產,對層樓影響極大,現實是如何?
曾破產的人仕如果申請破產時名下有聯名物業,破產期完結後可能會收到破產管理署的信件,而大部分的內容亦較為相同,相信你們細讀後會發現有以下這一段文字: 如你及共同擁有人決心不購買本署在該物業的權益,或你們願意支付的價錢低於市值,或共同擁有人不願意與本署一同出售該物業,本署會考慮按《分劃條例》(第352章)向法院申請命令,把該物業出售。 好多人有同樣疑惑,破產管理署憑什麼拍賣我的物業? 什麼是《分劃條例》? 《分劃條例》是關於分劃及出售共有權名下的土地財產的法律,凡有任何土地財產由2人或多於2人持有,則不論是以聯權共有人或分權共有人的身分持有,法院均可 : (a)根據第4條作出將該財產分劃的命令; (b)根據第6條作出將該財產出售的命令;或. (c)拒絕作出任何命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