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受託人如何出售物業?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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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
- 破產後,破產人的物業被凍結,由破產管理署或破產受託人接手。 《破產條例》第58條規定,破產人的財產,包括他的聯名物業的半份或部分業權,破產後歸於破產受託人名義,一般情況下,破產管理署署長乃破產受託人。 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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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人可出售破產人士的業權套現, 因此有兩個方法, 一是要求另一買回業權,如被拒可要求高院頒下強制售樓命令,強制另一業權人將物業所有業權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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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如物業是由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持有,基於破產受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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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破產受託人以 tenants-in-common 形式,成為物業的共同擁有人,有權向法庭申請售樓令,強制出售物業,套現向債權人還款。 在這個情況下,聯名業主可以向破產受託提出購入要求,以市值作價向受託人收購破產人權益,統一業權。 就上述情況,本行律師可以就以下事宜提供法律上幫忙: 劃分業權利益,特別是因「名義持有」、「按揭供款」而産生的特殊權益。 如何與破產受託人洽談權益和議定價格。 向法院申請廢止破產令及撤銷破產呈請 bankruptcy annulment order。 廢止破產令專頁 網上查詢. 如果破產人在破產時,持有聯名物業,便會出現以下問題,可能要以廢止破產令 Annulment of Bankruptcy方法解決。
2019年11月22日 · A:如物業 出售 價是500萬元,破產人以及另一方聯名人各持有業權50%,則可各自分得250萬元,破產受託人會取得當中的250萬元作還債。 Q:強制出售的價格如何定? A:其價格均須根據買賣時有關物業的市值釐定,而物業市值是會不時變動。 因此,受託人亦不會賤賣物業。 Q:如欠債100萬元,出售後可得250萬元,破產人可否取回債務以外資金? A:基於破產條列,當破產人申請破產後,物業已轉到破產受託人中,即使出售的金額多於還款額,亦不能取得有關資金。 情況就如將物業以200萬元出售後,買家再將物業以250萬元元出售予下一手買手時,賣家不能取得有關50萬元的差價。 Q:當涉及法律糾紛時,可否申請法援? A:法援處是不會接納關於破產個案的訴訟申請的。 Q:如何為破產物業解釘?
受託人/破產管理署署長會針對該房地產物業,將其破產令註冊在土地註冊處。 破產人的公積金一般會被視為其資產的一部分(視乎個別公積金計劃的條文而定),如破產人是退休公務員,除非有酌情安排,否則當局會停止支付退休金給他們。 另外,按高等法院的一宗案例所訂( Re: Choi Lai Ming ex parte The Official Receiver 一案),透過自置居所貸款計劃(政府按自置居所資助計劃為公務員提供的貸款)借貸的公務員一旦破產,其薪酬及退休金均為已給予政府的抵押品。 受託人 / 破產管理署署長會以 攤還債款的形式 ,在扣除有關費用後,把剩餘款項派發給各債權人。
在破產時,破產人自己的業權份額將要交予破產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該業權份額,而所得的款項將分配予債權人。 若破產人跟受託人充分合作,首次破產人士於四年後即會自動獲解除破產。 但在解除破產時,即使破產人被申索的物業業權份額仍未被賣出,破產人並不會因破產解除而重新獲得該份額,而只會繼續歸屬受託人,直至於市場上變賣套現並將款項還予債權人為止。 破產物業轉名的限制. 那麼破產前後對於物業轉名有什麼限制? 若破產人在申請破產前將自己的物業業權全部或部分轉讓予他人,這是否就可以規避破產後物業被破產受託人申索呢? 當然事實上這是不被容許的。
2021年1月13日 · 常見情況是破產人擁有聯名自住物業,按照法律,破產人物業所佔的權益份額,仍會歸屬破產案受託人,受託人會嘗試出售破產人的物業權益,然後把套得現金分發給債權人,買賣財產時,不論在破產眀四年內或之後,價格是根據買賣時有關財產的市值釐定,隨市況變動。 至於變賣套現,買家或出價一方,通常會是聯名物業的另一業主,目的是在統一業權份額後,恢復物業的完整性。 www.ytt.co. www.bankruptcy.com.hk. 物業有名而要破產,對層樓影響極大,現實是如何? 債冚債非辦法,應考慮「重組」或「破產」 破產前的資產轉移,是否不受破產令影響? 破產對家人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