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解除後,破產人可以取回所有財產嗎?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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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取回所有財產
- 獲解除破產後,破產人不可取回所有財產,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破產人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破產人的受託人,破產人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破產人的破產產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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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產人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嗎?
如債權人提出有效理由反對解除破產令(例如破產人行為操守令人不滿,或沒有從實披露其所有資產和收入等),有關破產期 最多可被延長四年 。 如破產人以前曾經被裁定過破產,則有關破產期 最多可被延長三年 。 閣下亦應參考 問題4 ,以了解延遲解除破產令的可能性(例如當破產人缺席首次會面) 。 當破產令解除後,破產人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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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受託人,你的受託人將繼續為債權人的利益管理你的破產產業。
首先是資產,在法院頒布破產令後,破產人要立即把他所有的資產(海外和本地在內)交予破產受託人。 其目的便是與還債有關,受託人會將破產人在香港和海外的財產全部出售套現,在扣除優先還款後,便將餘款按欠債比率分給各債權人,例如銀行、財務公司。 嚴格來說,這只是清算,只不過客觀效果是還債。 但現實是,破產人一早已敗清了所有資產,才走到破產的一步,說什麼變賣資產分給債權人,不過是話是這樣說吧。 但關於披露資產責任,必須認真處理,破產人如果隱瞞有關他的財產的資料或未能把財產交予受託人,即屬違法,有被刑事起訴的可能。 當破產人的資產已歸到受託人名下,一些難變現資產,例如是位於海外的物業,即使在破產人獲解除破產後,受託人仍有權繼續管理有關資產,不會從歸破產人。 其次,破產人也要通知破產受託人自己的收入。
請注意,你須與你的受託人充分合作,才能獲自動解除破產。 問:當我獲解除破產後,可否取回我的所有財產? 答:不可。雖則破產解除後,表示你已不再是破產人,不再受限於法例對破產人 施加的限制和責任;但所有已歸屬你的受託人的財產將繼續歸屬你的
緒言.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 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解除破產令後,破產人士便可獲免除所有於破產訴訟中可予證明的債項,但下列債項不會被免除。 但以欺詐方法招致的債項、因觸犯法例而被判處的罰款或因導致他人身體受傷而須作出的賠償等。 破產後你亦可以自由享用銀行服務、能夠自由登記經營有限公司及生意、申請信用卡和提出證明而可從事金融、股票、保險等工作等。 破產 、不良信貸記錄「洗底」所需時間. 另外,破產人亦可以開始重建自己的信貸評分,破產紀錄和負面資料(如逾期還款紀錄)不會在環聯的信貸資料庫永久保留,只會分別保留8年和5年。 破產紀錄保留時間:頒佈破產令後,在信貸資料庫被保留8年. 負面資料保留時間: 解除破產令後,相關記錄會被保留5年. 解除破產令的程序如下:
香港現行法例並無明文規定破產人不可以借貸。 但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沒有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就是犯法。 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1 (1)條, 如正接受破產監管的人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而從任何人獲得HK$100,或多於HK$100的貸款,而事前並無告知該人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已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 換言之,破產人士如有意申請貸款,無論是自己單獨借還是與人聯名借,都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犯法。 理論上,因現時無法例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借錢予已破產人士,所以他們最後如批出貸款,亦是商業決定,並無犯法。 但現實操作上,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都有一套守則,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