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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譚得志(英語: Tam Tak-chi,1973年2月2日 — ),藝名快必。香港電台節目主持,畢業於香港大學中文系,香港中文大學 崇基學院修讀神學。譚得志後来投身社會運動,以對抗保守的基督教和親建制勢力。

  2. 譚得志(英語: Tam Tak-chi,1973年2月2日 — ),藝名快必。香港電台節目主持,畢業於香港大學中文系,香港中文大學 崇基學院修讀神學。譚得志後來投身社會運動,以對抗保守的基督教和親建制勢力。

  3. 2024年3月7日 · 人民力量前成員譚得志(快必)2020年擺街站時,多次喊叫:「光時」及「五大訴求,缺一不可」等口號,被裁定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立,判囚40個月。

  4. 2024年8月14日 · 香港的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於2020年時,多次在街站叫喊「光時」等口號,被控「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 ...

  5. 2024年3月6日 · 上訴人譚得志(49歲)被裁定11項罪成,包括:1項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7 項發表煽動文字、1項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1項舉行或召集一個未經批准集結及1項拒絕遵從或故意忽略遵從授權人員作出的命令。 上訴人譚得志被指在2020年時多番在街頭作出煽動言論,包括叫光時口號。 (資料圖片) 譚認為控方須證明被告犯案意圖. 代表譚的律師上訴時指,涉案言論並非只有一種詮釋,理解會在不同人、不同情況下產生變化,控方須證明被告的犯案意圖,此外,本案屬「可公訴罪行」,應在高等法院原訟法庭審理,爭議區域法院無權處理本案。 律政司卻認為煽動罪屬成文法而非普通法,控方毋須證明被告的意圖,又指《國安法》條例中,只要涉及國家安全的罪行,便可循公訴罪行處理。 本案裁決或影響其他相類案件.

  6. 2024年8月14日 · 上訴人譚得志(51歲),早前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及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共11項罪成,判囚40個月,事發於2020年1月17日至7月19日期間。 上訴人提出3個議題包括,根據《刑事罪行條例》已廢除的第9及第10條可公訴罪行,是否必須由高等法院原訟庭法官及陪審團審理;其次是控方是否必須證明被告於煽動罪中,有意煽動第三者作出暴力或擾亂社會秩序;以及煽動罪是否因言論自由不合比例地被限制及於沒有法規下而違憲;終審庭今就首兩項議題批出上訴許可。 上訴人同意是次爭議並不複雜,當中涉及有關司法管轄權的問題。 法官則表示,看不出第三項法律議題有何爭議之處,又指第二項法律議題亦要考慮當中有否合理爭辯之處。

  7. 2024年8月14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快必」譚得志,於2020年多次在全港各區擺街站叫喊「黑警死全家」等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11項發表煽惑文字等控罪罪成,被判囚40個月,另罰款5,000港元。. 譚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今年3月遭高院上訴庭駁回。. 譚今(14日)向終院 ...

  8. 2024年8月14日 · 「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涉2020年在街站發表「光時」口號,經審訊後被裁定7項發表煽動文字等11罪成,被判囚40個月。 譚早前就定罪及刑期提出上訴被駁回,之後再向上訴庭申請上訴許可至終審法院許可證明書,7月10日獲受理。

  9. 2022年4月20日 · 香港人民力量前副主席譚得志(快必)被指在2020年多次擺街站發表「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及咒罵警員等口號,11項罪名成立,共被判囚40個月兼罰款5000元。 譚得志Facebook / 拍攝日期不詳. Error loading:...

  10. 2024年7月8日 · 上周五,黃之鋒、文豪和李嘉達完成求情;這日到認罪的譚得志志偉及經審判罪成的施德來。 有家屬及公眾到場旁聽。 現場有警察戒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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