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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國家有權訴追犯罪,制裁犯罪行為人,但追訴權的行使有時效限制,這也是大眾時常耳聞的「法律訴期」。 追訴期是指犯罪發生後,檢察官於一定的期間內沒有起訴行為人,國家的追訴權因而消滅,事後不能再追究行為人的刑責。 刑法第80條第1項規定,追訴期的長短,依法定刑責的高低有所不同。
      www.wingteamlaw.com/page/faq/show.aspx?num=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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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麼是追訴權?
    • 追訴權時效的意義與目的
    • 追訴權時效的期限與計算(見圖1)

    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公權力對犯罪者的犯罪行為進行追訴(起訴以及起訴後的審理、執行)的權限。換個方式說,警察之所以能逮捕犯罪者、檢察官之所以能起訴犯罪者、法院之所以能審理案件並做出判決,都以存在追訴權為前提。

    (一)追訴權時效的意義

    如前述,追訴權指的是國家對犯罪行為進行追訴的權限,至於追訴權時效,就是指追訴權的有效期間。換言之,如果發現犯罪行為的時間距離犯罪發生已經超過追訴權時效,依法就不能再對這個犯罪行為進行追訴了。

    (二)法律設計追訴權時效的目的

    「犯罪就該被制裁」、「躲得了一時,躲不了一世」應該是大家根深柢固的觀念,照著這個邏輯,那法律並不應該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哪有人犯罪後躲夠久(超過追訴權時效),就可以不用被制裁的道理呢?但事實上,國家無法不計代價、不問得失地追訴犯罪。因此可以說,追訴權時效的規定,是正義與現實情況間的妥協,以下幾點將說明如果法律沒有設計追訴權時效的弊端:

    (一)追訴權時效的期限

    刑法第80條訂有追訴權時效的規定: 1. 犯最重本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追訴權時效為30年。但是發生死亡結果者,不適用追訴權時效。 2. 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上10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追訴權時效為20年。 3. 犯最重本刑為1年以上3年未滿有期徒刑之罪(例如刑法第354條毀損器物罪),追訴權時效為10年。 4. 犯最重本刑為1年未滿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罪者(例如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追訴權時效為5年。

  5. 貪汙 (英語: corruption )或在更廣義上稱為 腐敗 ,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的、甚至是 非法 的 犯罪行為 。 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直接觸犯 刑法 的行為,如貪汙罪、 受賄罪 等;也可能是表面上沒有違法,但實際上損害了 公共利益 的行為。 當 公務員 以官方身份行事,卻試圖謀取私利時,就會發生政治腐敗,此乃各國政府皆必須正視的問題。 目前,世界上用以防範貪汙的 國際法 《 聯合國反腐敗公約 》,由 聯合國大會 於2003年10月31日正式核准,並於2005年12月14日生效,至今共有83個締約國。 歷史 [ 編輯] 貪汙是一種世界性的現象,例如 古羅馬 時期的馬利斯·布利斯庫即因貪汙多次被捕,但每次被宣佈無罪。

  6. 有調查追訴或審判職務之人員犯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五條第一項第三款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 8 條 犯第四條至第六條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