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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防止貪污 處 展開防止貪污處連結 法定職責 組織 策略 主要工作 部門掠影 社區關係處 展開社區關係處連結 法定職責 組織 策略 主要工作 部門掠影 國際合作及機構事務處 ...

  2. 貪污是指有人利用不正當手法去謀取個人私利從而引致他人利益受損。 貪污帶來很多不公平和不合理的情況,損害法治,甚至會間接令市民財產受到威脅。

  3. 香港擁有全面和有效的反貪法例,以確保公私營機構的運作及公共選舉過程廉潔公平,免受貪污禍害。. 《防止賄賂條例》﹙第201章﹚ 的內容全面,包括﹕. 涵蓋公私營機構的貪污罪行;. 懲治任何價值或形式的賄賂;以及. 嚴懲授受雙方,禁止提供、索取和接受 ...

  4. 反貪法例概覽. 《防止賄賂條例》規管公、私營機構的貪污行為. 利益指任何有價值的事物,惟款待除外. 反貪法例並沒有就利益的金錢價值,設定上限或門檻. 行賄受賄同屬違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僱員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其僱主,即使沒有接受利益,亦屬 ...

  5. 2024年5月10日 · 其中最關鍵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 貪污治罪條例,顧名思義是臺灣目前最主要用來規範貪污犯罪的法規,跟聯合國反貪腐公約一樣,其中並沒有明確的貪污定義,而是透過懲罰一系列行為來打擊貪腐。

  6. 貪汙 (英語: corruption )或在更廣義上稱為 腐敗 ,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的、甚至是 非法 的 犯罪行為 。. 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直接觸犯 刑法 的行為,如貪汙罪、 受賄罪 等;也可能是表面上 ...

  7. 貪污指有人濫用權力謀取個人私利導致他人利益受損。 貪污不但破壞社會的公平及法治,甚或危害市民的生命財產。 私營機構貪污 公營機構貪污 反貪法例概覽

  8. 公務機關主管長官對於受其委託承辦公務之人,明知貪污有據,而予以庇護或不為舉發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 14 條 辦理監察、會計、審計、犯罪調查、督察、政風人員,因執行職務,明知貪污有據之人員,不為舉發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 ...

  9. 貪污 (英語: corruption )或在更廣義上稱為 腐敗 ,是指身在特定職位的人員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行不誠實的、甚至是 非法 的 犯罪行為 。. 腐敗的形式多種多樣,既可能是直接觸犯 刑法 的行為,如貪污罪、 受賄罪 等;也可能是表面上 ...

  10. 2023年8月18日 · 距離台灣總統大選尚餘半年之際,民眾黨籍新竹市長高虹安涉嫌詐領助理費46萬元新台幣(1.44萬美元;10.49萬元人民幣),被控貪污罪,事件在政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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