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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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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6月2日 · 一、 律師與委任人間的注意事項 (一)以「當事人利益」為首要考量 (二)律師不能擔保勝訴 (三)有利益衝突的案件,律師不能接 (四)律師可以跳過我,直接找對方談嗎? (五)同一案件委任多位律師,他們必須彼此合作 (六)當事人的資訊,律師必須保密 (七)想閱覽卷證資料,可以跟律師要 二、 與對造律師往來的注意事項 (一)對造律師不得故意詆毀、中傷我方當事人及律師 (二)對造律師直接來找我,怎麼辦? 三、 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有什麼後果? 會由其所屬的地方律師公會進行審議,輕微的會被勸告、告誡;嚴重違反者,則是送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最重可能會面臨「除名」的處分。
2023年6月2日 · 一、律師的責任與使命 二、律師本身的注意事項 (一)律師是公共職務,形象很重要 (二)執行職務時要兼顧私益與公益 (三)執行職務外,也須安排進修、參與社會活動 (四)不能協助或出借自己的律師執照給他人 (五)為避免產生誤會,要懂得避嫌 三、 律師與司法機關間的注意事項 (一)與司法機關共同維護法治社會 (二)不得為求勝訴而阻礙司法機關發現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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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0月28日 · 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 而訴訟權旨在確保人民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依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刑事被告應享有充分之防禦權,包括選任信賴之辯護人,俾受公平審判之保障(司法院釋字第654號解釋意旨參照)。 據此,律師受當事人委任進行訴訟、辯護,提出救濟方式,核屬訴訟權之一環,自不應僅以案件結果論斷律師有濫訴或違反律師倫理之行為,而律師更不應僅因合法執行職務即遭受對造、甚至公眾之不實指摘。
2022年8月1日 · 第七條 律師應體認律師職務為公共職務,於執行職務時,應兼顧當事人合法 權益及公共利益。 第八條 律師執行職務,應基於誠信、公平、理性及良知。 第九條 律師應依律師法及全國律師聯合會章程,參與法律扶助、平民法律服 務,或從事其他社會公益活動,以普及法律服務。 但依法免除者,不 在此限。 第十條 律師對於全國律師聯合會及所屬地方律師公會就該律師之倫理風紀 事項查詢,應據實答復。 第十一條 律師不應拘泥於訴訟勝敗而忽略真實之發現。 第十二條 律師不得以下列方式推展業務: 一、作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之宣傳。 二、支付介紹人報酬,但法令或全國律師聯合會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三、利用司法人員或聘僱業務人員為之。 四、其他不正當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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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本會會員執行律師職務有遭對造、公眾指摘濫行訴訟、違反律師倫理等情事,為呼籲注意言論自由界限,並尊重律師執業之專業,特聲明如下: 一、 按律師不論受當事人委任為訴訟代理人、告訴代理人、辯護人,或承辦其他法律事務,均應盡力維護當事人之合法權益,以符律師法、律師倫理之精神,並保障人民之訴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