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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2. 2023年5月31日 · 而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的繼承順序就決定了誰有資格分配 遺產民法上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分別是1親等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 子女 ,如果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孫子女代位繼承. 2、 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只要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在,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的資格囉!...

  3.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 (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 (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

  4.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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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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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產繼承 二、 無遺囑繼承的有關問題 在如下幾種情況下,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1、 被繼承人不曾立下遺囑或生前已妥善地廢除了自己所立之遺囑。 2、 所立遺囑無效。 3、 所立遺囑部分無效。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 ...

  7. 2021年11月9日 ·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第一順序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民法第1139條); 第二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收養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 第四順序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 二 、遺產該如何分配 ? 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依照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有「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基準: 1.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2.

  8. 2018年10月24日 · 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 圖1 誰是繼承人可以繼承多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繼承的開始時點. 依照民法第1147條 [1] 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誰有繼承資格. 民法第1138條 [2] 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3] ,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 [4] ,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三、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9. 2024年3月21日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依照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以親等較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收養關係在其過世時仍然存在則養父母成為第二順位繼承人而生父母則無繼承權)。

  10.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訴訟類型及相關處理方法. April 25, 2021 | Posted by : Inheritance Team of YAN LAWYERS | 香港遺產繼承及遺囑法律事務 | 0 Comments.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