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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人如果沒有立遺囑而逝世,並且有遺產在香港,其香港遺產須根據香港法例第73章“無遺囑者遺產條例”規定,分配如下 :- (1) 如果只有配偶,而沒有子女、父母或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其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後嗣,遺產由其配偶繼承。 (2) 如果遺下配偶及後嗣,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5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由其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子女平均分配。 (3) 如果離世者沒有遺下子女,但遺下配偶,及以下所述任何一人 : 父母、全血親兄弟姊妹或全血親兄弟姊妹的子女,則其配偶先取得遺產中HK$1,000,000的權益,而餘下部份分為兩份,一份為配偶取得,餘下一份由其父或母取得,如果父母尚在,則父母二人同得該一份,如果沒有遺下父母,則由全血親兄弟姊妹均分該一份。
2023年5月31日 · 而除了配偶之外,法定的繼承順序就決定了誰有資格分配 遺產 ,民法上繼承人的四個順序分別是: 1、親等近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就是 子女 ,如果子女在繼承開始前就已經死亡或喪失繼承權,就由孫子女代位繼承. 2、 父母. 3、兄弟姊妹. 4、祖父母. 只要有前順位的繼承人在,後順位的人就沒有繼承的資格囉!...
民政事務總署署長還擁有有以下的權力: (a) 發出「 需要支用款項證明書」 , 批准從死者 的銀行戶口支用款項,例如: 支付死者的殮殯葬費用及死者生前所供養的人士 的生活費用; (b) 發出「 需要檢視銀行保管箱證明書 」; (c) 發出「 自銀行保管箱取去物品授權書」。 如遺產 (只有現金、銀行存款及強積金) 的數額不超過150,000元,可由遺產管理官以簡易方式處理,而無須聘請律師。 如果死者的殯殮葬費用已由你預先支付,你可以向遺產管理官申請歸還你所支付的殯殮葬費用。 如遺產的數額超過150,000元,但遺產的組成既簡單亦不複雜,可以考慮到遺產承辦處的公眾申請組申請承辦死者的遺產。 如司法常務官認為適宜,便會提供協助。 在其他情況下,可考慮聘請律師處理。
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是一項法庭命令,授權一名或以上的人士在遺囑沒有指定遺囑執行人,或在沒有遺囑執行人能夠或願意履行職責(不管任何原因)的情況下,根據遺囑中的指示管理死者的遺產。 獲授權人士同樣稱為遺產管理人。 1.4 甚麼是授予書? 授予書俗稱「承辦紙」,包括遺囑認證、遺產管理書或遺產管理書(附有遺囑)。 第二部分 遺產承辦處. 2.1 為甚麼設立遺產承辦處? 根據 香港法例第10章《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高等法院獲授發出授予書的權力。 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負責行使該權力和處理所有無爭議的申請,並在司法機構內設立遺產承辦處,以協助他執行工作。 2.2 遺產承辦處負責甚麼工作?
遺產代理人須申請遺產承辦書,程序和手續如下: (1) 清點死者的財產. (2) 法院檢證. (3) 申請遺產承辦書. 在無爭議的情況下承辦遺產須根據【遺囑認證及遺產管理條例】 (香港法例)第10章的規定處理。 (a) 一般來說,若死者的遺產不超過港幣十五萬元,且全屬金錢,遺產承辦者可到遺產承辦處向遺產管理申請以簡易方式處理遺產,有以下三種方法供選擇處理遺產: (b) 若死者的遺產超過港幣十五萬元,或即使不超過十五萬,但並非全屬金錢,承辦者須親自或通過律師以特定的表格提出申請 (根據【無爭議遺囑認證規則】 (香港法例第10章)的附屬法例第3 (3)條及第4 (9)條)的規定辦理)。 處理方法按下表:- (4) 最後的手續是領取和分派遺產.
遺產繼承 二、 無遺囑繼承的有關問題 在如下幾種情況下,適用無遺囑繼承之規定: 1、 被繼承人不曾立下遺囑或生前已妥善地廢除了自己所立之遺囑。 2、 所立遺囑無效。 3、 所立遺囑部分無效。在此情形下,遺囑有效部分已經對遺產作出安排的,照遺囑安排處理,而其他未涉及之遺產則適用無 ...
2021年11月9日 · 法定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被繼承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包含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以親等近者優先(民法第1139條); 第二順序:被繼承人之父母(不含繼父母); 第三順序: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包含同父異母、同母異父之兄弟姊妹、收養的兄弟姊妹,但兄弟姐妹的子女並無繼承權); 第四順序:被繼承人之祖父母(包含外祖父母)。 二 、遺產該如何分配 ? 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依照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有「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基準: 1.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 2.
2018年10月24日 · 繼承開始時,有繼承資格而且是優先順位繼承的法定繼承人,可以依民法應繼分的規定分配遺產:(見圖1) 圖1 誰是繼承人? 可以繼承多少? 資料來源:林意紋 / 繪圖:Yen. 一、繼承的開始時點. 依照民法第1147條 [1] 之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成為繼承開始的時點。 二、誰有繼承資格. 民法第1138條 [2] 所列的法定繼承人,必須在繼承開始時尚未死亡,並具有權利能力,而且不能有民法第1145條所列的喪失繼承權事由 [3] ,才能認為具有繼承資格。 另外,雖然出生後人才有權利能力,未出生的胎兒沒有權利能力,但是繼承維護了胎兒個人的利益,依民法第7條之規定 [4] ,尚未出生的胎兒視為已經出生,因此具備繼承資格。 三、誰可以成為法定繼承人、法定繼承人的順位.
2024年3月21日 ·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卑親屬(例如被繼承人的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等,依照民法第1139條的規定,以親等較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如果被繼承人是被收養的,且收養關係在其過世時仍然存在,則養父母成為第二順位繼承人,而生父母則無繼承權)。
一、 司法管轄權:需要在香港高等法院申請遺產承辦書 遺產繼承的司法管轄權,原則上,遺產位於那個地方,就需要在那個地方辦理遺產繼承的手續。 也就是說,澳門居民過世時,如果遺留的財產如果香港,就需要在香港按照香港的遺產繼承的程序來來辦理遺產繼承手續。 無論死者遺留的遺產是動產(例如現金、股票)還是不動產,都是如此。 ... 香港遺產繼承訴訟:訴訟類型及相關處理方法. April 25, 2021 | Posted by : Inheritance Team of YAN LAWYERS | 香港遺產繼承及遺囑法律事務 | 0 Comments. 作為處理各類繼承訴訟的香港律師,我們在執業中遇到各種不同的香港遺產繼承訴訟,對不同的遺產繼承訴訟案件,有不同的處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