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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刑事罪行條例 200章 第10條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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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任何人以欺騙手段 (不論該欺騙手段是否唯一或主要誘因)而不誠實地取得屬於另一人的財產,意圖永久地剝奪該另一人的財產,即屬犯罪,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監禁10年
      cph-legal.com/criminal-defence/dishonest-offenc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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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2020年3月26日 · 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0條禁止具「煽動意圖(seditious intention)」的作為或文字。 第9(1)條定義的「煽動意圖」,包括意圖「引起憎恨或藐視 ...

  6. 注意. 《刑事罪行條例》 (第200) 第9條及第10條已被廢除,並由《維護國家安全條例》 (2024年第6號) 第23條至第26條及第139條取代,於2024年3月23日起生效。

  7. 本條例旨在修訂《刑事罪行條例》,以訂定下述新罪行:窺淫、非法 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發布源自窺淫或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 部位的影像,以及未經同意下發布私密影像,或威脅如此行

  8. 2017年9月17日 · 第十條. 任何人 -- 作出、企圖作出、準備作出或與任何人串謀作出具煽動意圖的作為;或. 發表煽動文字;或. 刊印、發佈、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煽動刊物;或. 輸入煽動刊物 (其本人無理由相信該刊物屬煽動刊物則除外), 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兩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3年;煽動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任何人無合法辯解而管有煽動刊物,即屬犯罪,第一次定罪可處罰款2,000元及監禁一年,其後定罪可處監禁兩年;該等刊物則予以沒收並歸予官方。 整理:香港文匯報記者 鄭治祖. 讀文匯報PDF版面. 相關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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