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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維持大律師專業的尊嚴及獨立性; 二、改善香港司法的執行; 三、訂明大律師專業、紀律及操守之守則; 四、促進法律專業人員的互相了解及良好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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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4月8日 · 「大律師」 (barristers) 則主要提供訴訟相關的服務,專門負責法庭訟辯、草擬陳詞、提供口頭及書面法律意見。 大律師與事務律師一個重大分別,是大律師在所有法院都有「發言權」 (right of audience) (即出庭的權利)。 而事務律師一般只能在裁判法院、區域法院及高等法院 (入庭聆訊) 中發言。 另一分別,是大律師須獨立執業 (而不是受僱),亦須自行租用辦公室執業,確保其執業獨立性。 根據行業規定,市民如要聘用大律師處理訴訟,須經過事務律師轉聘,而不是直接與大律師聯絡。 原因是避免大律師基於某種偏見而揀選客戶,以保障客戶獲得法律代表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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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香港大律師公會執行委員會每年改選一次,負責監察大律師的事務。 香港律師會 負責管理律師事務,經選舉產生的理事會有廣泛責任去維持律師的專業水平及職業操守。
香港大律師公會(英語: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創建於1948年,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 現任主席為杜淦堃,副主席為毛樂禮及陳政龍。 此條目需要补充更多来源。 (2018年7月15日) 事实速览成立時間, 類型 ... 香港大律師公會.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成立時間. 1948年3月12日. 類型. 訴訟律師公會[*] 法律地位. 香港法例第151章《社團條例》規範之社團. 總部. 香港中環金鐘道38號. 高等法院低層二樓. 服务地区.
2024年9月10日 · 大律師公會副主席毛樂禮指,香港的大律師與事務律師分工明確有效,更靈活地合作為當事人處理爭議,是香港司法制度的重大特色之一。 毛樂禮認為大律師及事務律師分工制有利行業發展,值得維持。
香港大律師公會(英語: Hong Kong Bar Association )創建於1948年,為香港唯一的法定訴訟律師(或稱大律師)專業團體。 現任 主席 為 杜淦堃 ,副主席為 毛樂禮 及 陳政龍 。
2021年8月24日 · 香港的律師專業分為「事務律師」(Solicitor) 及「大律師」(Barrister)。 一般而言,事務律師從事範圍較廣泛,從訴訟 (俗稱打官司) 到準備各類法律文書等,而大律師專注出庭工作及深入的法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