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二零一八年,我們修訂法例,進一步加強對職業介紹所的規管。於二月九日生效的《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大幅提高對職業介紹所濫收求職者佣金及無牌經營的刑罰,由原來的最高罰款五萬元,增加至最高罰款35萬元及監禁三年,並把檢控這兩項罪行的法定

  2. 簡介. 本指南淺釋香港法例第57 章《 僱傭條例 XII 部(第50 至62A條)及《 職業介紹所規》的各項主要條款。 2. 在編製本指南時,雖然力求準確,但對於各項法例條文的詮釋,仍應以該法例的原文為依歸。 3. 如有任何疑問,可向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查詢: 地址: 九龍旺角道1號 旺角道壹號商業中心9 樓906室 電話: 2115 3667 傳真: 2115 3756. 「 職業介紹所」的定義. 4. 以替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宗旨的機構或人士均屬職業介紹所。 「相關人士」的定義. 5. 相關人士指職業介紹所持牌人或擬作為持牌人的人的有關連人士或受僱人員。 「有關連人士」的定義. 6.

  3. 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所有職業介紹所在經營任何職業介紹的業務之前,必須向勞工處申請牌照; 有關牌照的申請, 最遲須於開始營業前一個月,以指定的表格向勞工處處長提出; 由發牌日起計,牌照的有效期是12個月。 續期的申請最遲須於牌照屆滿前兩個月提出; 職業介紹所向求職者收取的佣金額,不得超過該求職者獲安排就業後所賺取的第一個月工資的10%; 任何職業介紹所如違反法例規定,可被檢控和撤銷牌照。 《僱用兒童規例》 附屬於《僱傭條例》的《僱用兒童規例》規管在所有行業僱用兒童的事宜。 兒童是指不足15歲的人士。 規例的主要條文包括: 禁止僱用未滿 15 歲的兒童在所有工業經營內工作。

  4. 其他人也問了

  5. 經營職業介紹所實務指南. 引言 ( PDF) 第一章. 《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簡介 ( PDF) 第二章. 各項牌照申請及通告簡介. 申請職業介紹所牌照. 這連結會以新視窗打開。. ( PDF)

  6. 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領有勞工處處長發給的牌照或豁免證明書。 違例者可被罰款 350,000元及監禁 3年. 經營職業介紹所分行的人士,必須為每間分行領取分行牌照。 違例者可被罰款 10,000元. 牌照(包括總行及分行牌照)必須展示於職業介紹所營業地方的當眼處。 違例者可被罰款 10,000元. 第. 一章. 牌照費. 牌照的有效期為 12個月,由發牌日起計,每次申請發牌或續牌的費用為 2,000元。 每次就各分行申請複本牌照的費用為 385元。 因更改營業地址、新增分行或結束分行而申請更改牌照資料者,每次須繳付費用 155元。 申請發牌續牌. 申請發牌者,須於擬開始營業最少一個月前,以指定的表格申請。 (申請發牌手續:請參考第 8-10頁 )

  7. 擊巡查,以及調查投訴,對職業介紹所作出規管。上述條例適 用於所有在香港的職業介紹所。按《僱傭條例》第50(1)條,職業介紹所的定義為“以代人謀職或向僱主供應別人的勞動力 為目的而經辦業務的人,不論經辦該業務的人會否從有關僱主

  8. 本指南旨在扼要地說明與規管職業介紹所運作有關的法例,以供經營者省覽及參考,並簡介在《僱傭條例》及《職業介紹所規例》下提出各項牌照申請及通告的程序,及提供一些與職業介紹所日常運作有關的實用資料、經營者須注意的事項和解答一些常見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