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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歷史. 1921年至二戰前. 清末 民初 , 中國 局勢一直動蕩不安,使不少人逃難來香港。 鑑於大量人口增長急速與和房屋供應增長緩慢, 港英政府 於 1921 年實施了首項租務管制措施,目標在於保障租客免受無理加租和任意終止租約的影響。 當時的《1921 年租務條例》規定住宅處所的租金應凍結在 1920 年 12 31 日的水平,而只要租客遵守租約條款,業主便不能逼遷租客。 《1921 年租務條例》原訂於 1922 年 6 30 日失效,及後被延至 1926 年 6 30 日。 而由於經濟環境轉差,空置率上升,因此 港英政府 認為有關管制已非必要,故容許《1921 年租務條例》自動失效。

  2. 香港过去曾在不同时段实行不同形式的租务管制(包括租金管制及居住权保障),港英政府曾于1921年至1926年期间,实施《1921年租务条例》以遏止租金升幅及保障租客的租住权。

  3. 香港公共房屋 或稱 公營房屋 ,是 香港 經由政府、 公營機構 或 非牟利 機構為低收入市民而興建的 公共房屋 。 香港公共房屋可分為出租永久房屋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臨時房屋數種主要由 香港房屋協會 (房協)及 香港房屋委員會 (房委會)提供(後者由 房屋署 管理)。 在2018年,居住在各類型公共房屋的市民佔 香港人口 44.6% [1] (不包括限制期滿,可在市場自由買賣的 居住單位 )。 截至2019年3月底,全港共約有二百萬人居住在位於全港各區約799,000個房委會的出租公屋及中轉房屋單位 [2] 。 在2020年9月底,約有156,400宗一般租住公屋申請,以及約103,600宗配額及計分制下的非長者一人申請。

  4. 政府廉租屋 ,全稱 政府廉租屋計劃 (英語: Government Low Cost Housing Scheme ),是 香港政府 於1962年至1973年推行的建屋計劃,由 工務司署 設計及建築,建成後由 香港屋宇建設委員會 負責管理 [1] 。 至1973年,政府廉租屋歸入新成立的 房委會 管理,並與所有前屋建會 廉租屋邨 ,以及日後房委會興建的屋邨統一劃為「 甲類屋邨 」。 政府廉租屋的服務對象與 徙置區 和屋建會廉租屋邨不同,是為一些入息低微而不合徙置資格,又不合屋建會申請標準,居住於惡劣環境的人士提供穩定的居所 [2] ,1970年代的申請資格為家庭月入不超過900元。 另外,作為 公務員房屋資助 的一部份,政府亦會抽出15%的單位分配予低薪 公務員 居住 [1] 。

  5. 香港房屋問題 ,是指 香港 住房各方面的問題。 香港的房屋供應短缺住屋開支高企以及部分家庭居於不適切居所等問題一直備受社會關注, [1] 被指「住得貴、住得細、住得擠」。 [2] [3] 該問題令社會怨氣矛盾日漸加劇。 [4] 原因. 租金難以負擔. 香港一直被評為居住成本最高的城市。 由於 香港地產業 活躍,房地產市場過去普遍呈現上漲趨勢。 2022年,國際公共政策顧問機構Demographia調查顯示,香港連續第12年成為全球樓價最難負擔的城市,負擔能力進一步惡化。 樓價對入息比率由上一份報告的20.7,升至23.2,換言之港人須要不吃不喝23.2年才能置業,遠遠拋離第二位的澳洲 悉尼 的15.3,以及第三位的加拿大溫哥華的13.3。 該數據反映房屋負擔能力持續下跌。 [5]

  6. 1972年時任香港總督 麥理浩爵士宣佈十年建屋計劃下令將當時政府三個房屋計劃即徙置大廈屋建會廉租屋邨及政府廉租屋計劃合併屋建會於翌年4月1日改組為香港房屋委員會而徙置事務處及市政總署屋宇建設科則合併為房屋署而所有徙置區

  7. 租者置其屋計劃 (英語: Tenants Purchase Scheme ),簡稱 租置計劃 (英語: TPS )或 租置屋 ,前稱 出售公屋予住戶計劃 (英語: Sale of Flats to Sitting Tenants Scheme ),簡稱 出售公屋計劃 (英語: SFSTS ),是 香港房屋委員會 於1991年7 [1] 及1997年12為滿足 租住公屋 居民置業需求而推出的資助房屋計劃,讓租戶以扣除地價及低廉價錢購買居住中的單位成為業主。 概要. 租者置其屋計劃(包括其前身-出售公屋計劃)中出售的屋邨全部都是於1981年至1994年期間落成,而且沒有和諧式單位的公共屋邨。 在原先的出售公屋計劃中,一個獲選中屋邨只有部份樓宇會劃作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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