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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董事確認,據彼等所深知、盡悉及確信,配人及公眾認購的發售股份並非由本公司、任何董事、 本公司最高行政人員、控股股東、主要股東、本公司現有股東或其任何附屬公司或彼等各自的緊密

  2. 為配合由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正式生效之美國《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 及在 2016 年 6 月 30 日刊並生效的《2016 年稅務(修訂)(第 3 號)條例》中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 ("OECD") 共同匯報標準 ("CRS") 的實施要求,本聲明適用於新開貸款戶口

  3. 2024年5月28日 · 董事會命 K Cash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李常盛 香港,二零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根泰先生及黃卓詩女士,非執行 董事李常盛先生、李碧葱女士、陳詠詩女士及簡珮茵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

  4. 放債人如是財政司根據《放債人條例》第33A (4)條以報公告認可的 放債人或認可的社團的成員,則上述條文不適用。. 本條例第22條述明,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須支付複利或訂定不准以分 期方式償還貸款,均屬非法。. 此外,任何貸款協議如訂定到期而未支付 的 ...

  5. 董事會命 K Cash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李常盛 香港,2024年3月12日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執行董事李根泰先生及黃卓詩女士,非執行 董事李常盛先生、李碧葱女士、陳詠詩女士及簡珮茵女士,以及獨立非執行董

  6. 董事會命 主席 李常盛 香港,二零二四年四月二十五日 附註: 1.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大會上所有決議案將以投票 方式表決(惟倘決議案與程序或行政事宜有關,則主席准許以舉手方式表決)。投票表決

  7. 簡介. 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規則第 2.07A 條 1 以及K Cash集團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組織章程細則,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向其股東3 發佈本公司日後的企業通訊2,並僅應股東要求向其寄發印刷本形式的企業通訊。 就此而言,以下安排將自本通知日期起生效。 安排. 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4. 本公司將以電子通訊方式(通過電子郵件)向股東個別地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 如果本公司沒有獲取股東的電子郵箱地址或其提供的電子郵箱地址無效5,本公司將以印刷本形式向其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連同一份索取股東有效電子郵箱地址的表格,以便將來以電子通訊方式發送可供採取行動的企業通訊。 1 - 企業通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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