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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編輯]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2. 高額傷殘津貼 [編輯] 申請資格 申請人在申請時需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3.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編輯]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4. 證明自身為殘疾人士的證明書可由醫生等專業人士簽發 [7];若申請方已領取傷殘津貼或喪失全部謀生能力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亦可授權勞工及福利局向社會福利署查詢有關詳請,以證明自身為殘疾人士 [10]。 有效期

  5.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編輯]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6. 高額傷殘津貼 [編輯] 申請資格 申請人在申請時需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及在緊接申請日期前連續居港最少一年(在該年內如離港不超過56天,亦視為符合連續居港一年的規定) ...

  7. 綜援、傷殘津貼和高齡津貼 [编辑] 由2004年1月1日起,綜援、傷殘津貼或高齡津貼申請人,必須已成為香港居民最少七年,並且在緊接申請日期前已連續居港至少一年。十八歲以下香港居民申請綜援或傷殘津貼,可獲豁免任何須先在港居住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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