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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保險人未依前項規定為通知時,於保險人以書面通知要保人返還借款本息之日起三十日內要保人未返還者,保險契約之效力自該三十日之次日起停止。 前二項停止效力之保險契約,其恢復效力之申請準用第一百十六條第三項至第六項規定。

  2. 2021年1月21日 · 保險人: 即保險公司,分為產險公司和壽險公司。. 要保人: 訂定保險契約並繳保費的人,可以指定或更改受益人、變更契約、解約。. 被保險人: 被保障的人,當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時,啟動理賠條件。. 受益 人: 收到理賠金的人,可能為要保人 ...

  3. 2021年10月13日 · 要保人 =付錢的人 保險法第3條有明確定義要保人,「本法所稱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 要保人跟被保險人之間要有『保險利益』關係。 向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契約,並負有交保費義務,也有變更或解除契約的權利。

  4. 2024年1月19日 · 什麼是保險?. 保險人、要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有什麼不同?. (上). 人的一生中總會碰上一些疾病、意外或天災,而這些突發時刻,往往就是重擊我們荷包的時候,例如:要支付龐大醫藥費或賠償金等等。. 因此,為避免突然遭遇困難時無法因應,便發展 ...

  5. 保險費應由要保人依契約規定交付。信託業依信託契約有交付保險費義務 者,保險費應由信託業代為交付之。 前項信託契約,保險人依保險契約應給付之保險金額,屬該信託契約之信 託財產。 要保人為他人利益訂立之保險契約,保險人對於要保人所得為之抗辯,亦 得以之對抗受益人。

  6. 搜尋被視作已持牌人士的牌照號碼. 緊接在新監管制度於2019年9月23日生效之前,已在自律規管機構中有效登記的保險中介人會被視為在新制度下的持牌保險中介人 (「被視作已持牌人士」) 。. 以下的搜索功能是為了方便這些被視為保險中介人在新制度下找到其 ...

  7. 基本概念. 中華民國保險法 :本法所稱保險,謂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因不可預料,或不可抗力之事故所致之損害,負擔賠償財物之行為。. 根據前項所訂之契約,稱為保險契約。. 要保人,指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向保險人申請訂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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