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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本條例第 18 (1) 及 34 條 ] 放債人條例.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 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 該撮要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 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放債人條例》第 III部撮要 —— 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 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 每份貸款協議 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 7 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 出之前簽署。 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 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 款、保證形式及利率。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 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