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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 題目 分為八大類﹕ (1) 家事法; (2) 土地法及業主與租客條例; (3) 刑事法; (4) 僱傭法; (5) 商務與銀行及售賣商品條例; (6) 公共及行政法憲法; (7) 環境法及民事侵權法; (8) 一般法律常識。 如欲收聽有關錄音聲帶,可致電2521 3333 或2522 8018,並按照指示選擇所需資料。 閣下也可透過 當值律師服務網頁 收聽有關錄音聲帶或閱讀有關錄音文稿。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2. 5. 是否所有在香港出生的兒童都會自動獲得居留權?. 根據以往的普通法,任何在某地區出生的人士,便有權取得該地區的居留權和公民身分。. 此項規則仍適用於加拿大 、愛爾蘭及美國 ,可是英國和在殖民地時期的香港已取消了這規則。. 隨著法律上的改變 ...

  3. 普通法與衡平法之最大分別,在於前者提供之補救 /補償方式(remedies)源自一般人應有的權利,而後者提供之補救 / 補償方式源自酌情權。 如法庭衡量當事人的行為後,認為他 / 她不應該或不值得取得衡平法的補救 / 補償方式,法庭便不會頒報此裁決。 常見之衡平法補救方式包括禁制令(法庭命令某人 / 團體停止進行某種活動)或強制履行(法庭命令合約中某一方繼續履行他 / 她於合約中之責任)。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4. 1. 越權. 決策者只能在法律框架下運用所賦予的權力作出決定。 如某項決定是在超越法律框架的情況下作出,法庭可以把該決定撤銷。 例如在 Wong Kam Kuen v The Commissioner for Television and Entertainment Licensing [2003] 3 HKLRD 596一案中,法庭以有關決定應是由淫褻物品審裁處作出為理由撤銷了影視及娛樂事務管理處處長所作出的決定。 雖然法律明確賦予決策者一定的附帶權力,用以執行相關法例,但這類權力只可用於「合理所需」的情況(見 《釋義及通則條例》 ( 第1章 ) 第40條 )。 純粹為了行政便利並不是動用該等權力的理由。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5. 《持久授權書條例》 (香港法例 第501章 ) 及 《持久授權書(訂明格式)規例》 (香港法例 第501A章 )均詳盡記述了訂立持久授權書的要求和步驟。 1. 採用訂明格式. 2. 由授權人和受權人簽立. 3. 說明資料. 4. 受權人的權限. 5. 對受權人的限制及通知獲指名的人. 6. 註冊醫生及律師的證明書. 7. 註冊持久授權書.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6. 香港永久性居民身分. 任何人士均有機會獲得香港永久性居民的法定地位,不管他們是否擁有 中國國籍 。. 《 基本法 》 第24條 和《 入境條例 》 附表1 第2段扼要地列出甚麼人可以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地位。. 總括來說,它們列明以下人士是香港永久性居民:. 在 ...

  7. D. 合理期望. 當提及「合理期望」時,我們必須把「程序合理期望」和「實質合理期望」分辨清楚。. 當公職人員向市民陳述或表示在作出決定時會採納特定的程序時或會作出特定的決定時,除非該程序或決定會損害公共利益,則該市民會有受保障的合理期望該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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