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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機構及職位. 黃少芬女士(主席). 社會福利署荃灣及葵青區福利專員. 魏平先生(秘書). 社會福利署荃灣及葵青區地區秘書. 區議會. 林婉濱議員. 荃灣區議會社會福利委員會副主席. 林翠玲議員,MH,JP.

  2. 社會福利署及受資助非政府機構 綜合家庭服務中心/ 綜合服務中心地址

  3. 《安老院實務守則》2020 年1 月(修訂版) 1 - 1 第一章 引言 1.1 概要 1.1.1 設立安老院旨在為有需要的長者提供住宿照顧服務及 設施,長者應該受到尊重和關懷,使他們能夠有尊嚴地 生活並安享晚年。 1.1.2 《安老院條例》(第459 章)於 1995 年 4 月 1 日開始 ...

  4. 前言 . 「選擇殘疾人士院舍小錦囊」旨在為有需要入住院舍的殘疾人士及其家屬提供基本的參考資料及指引,從多角度檢視院舍所提供的服務,以選擇一間合適而切合自己需要的殘疾人士院舍。 殘疾人士院舍的定義 . 根據《殘疾人士院舍條例》,殘疾人士院舍指任何慣常有超過5 名年滿6歲的殘疾人士獲收容在其內以獲得有照顧的住宿的處所。 殘疾人士院舍的種類 . 現時本港殘疾人士院舍包括由非政府機構營辦的津助和自負盈虧院舍及私營院舍。 津助殘疾人士院舍 . 由非政府機構營辦,透過政府的撥款為殘疾人士提供資助住宿服務。 所有由社會福利署資助的住宿服務申請均須由社會福利服務單位(包括綜合家庭服務中心、醫務社會服務部)的社工或有關機構(如特殊學校)轉介至社會福利署「康復服務中央轉介系統」作出登記。

  5. 院舍在「廣東院舍照顧服務計劃」(「 計劃」)下衹提供護理安老宿位的服務。. 服務內容詳情如下: 3 人房的住宿費用、護理及個人照顧服務; 3 餐膳食及小食; 每星期最少2 次的康復治療運動; 每月定期由駐院舍醫生提供的健康檢查、一般診治及指定的處方藥物; 如 ...

  6. 在一般情況下,如申請人或其監護人/受委人能提供一切所需資料,全部手續可在四星期內完成。. 如申請人未滿18 歲而沒有家長或法定監護人,或申請人年滿18歲但經醫生證明身體狀況不適宜親自提出申請,其申請可由社會福利署署長委任一名受委人代其辦理。. 本署 ...

  7. 受助者輝仔是一位十七歲中度智障男生,疑因嬰兒期時頭部重創而導致智障。 他有一位弟弟,父母皆為專業人士,家庭經濟不俗。 輝仔父母因業務繁忙,甚少逗留家中,故輝仔家居生活多由菲律賓女傭照顧。 輝仔自六歲入讀特殊學校,於一年前開始接受現展能中心提供的訓練。 據中心工作人員觀察,輝仔喜歡與人接觸,但他缺乏口語表達能力,只會發出喊叫聲。 轉介. 近年,輝仔在展能中心內時常無緣無故地表現撞擊頭部、咬手等的自傷行為,並發脾氣大喊大叫、猛烈搖椅及脫去衣服。 這些行為不但傷害輝仔自己的身體,而且還阻礙他的訓練進度和影響同組其他學員的學習情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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