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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6日 · 2024年03月06日 15:32. Tweet. 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7人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案件今日 (6日)於區院續審林卓廷續自辯林稱當日到達元朗後是打算一直留在港鐵站因為當時認為無人咁大膽走去港鐵站公然打人」,但事後才得知其認知是錯誤並指當時在港鐵站的襲擊之規模是香港前所未見。 但他卻強調留在現場只是想為衝突降溫。 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 (46歲)、庾家豪 (36歲)、陳永晞 (38歲)、葉鑫昇 (32歲)、鄺浩林 (27歲)、尹仲明 (49歲)及楊朗 (2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2. 2023年10月26日 · 香港時間. 2023年10月26日 (四) 13:51. Tweet. 林卓廷是被告之一。 1/3. 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人士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該7人的案件今 (26日)於區院續審控方傳召當日曾接林卓廷電話的警長作供他指林有問他當時警方部署及人手配置並稱正坐西鐵入元朗:「支援吓啲年輕人」。 警長立刻叫他不要入元朗,並指警方須派員保護他,他到現場只會「火上加油」,但林稱:「我唔使你哋保護呀」便掛線。 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 (44歲)、庾家豪 (36歲)、陳永晞 (38歲)、葉鑫昇 (32歲)、鄺浩林 (27歲)、尹仲明 (49歲)及楊朗 (2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3. 2023年10月27日 · 林卓廷是元朗暴動案被告之一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與另外6名人士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元朗參與暴動該7人的案件今 (27日)於區院續審當日曾接林卓廷電話的警長續出庭接受辯方盤問警長再被問到得知元朗有人吹大雞及對有人當時稱要保衞家園的理解。 他指是從網絡上得知消息但沒有與元朗鄉村人士討論過,亦不知對方會動員多少人。 據他理解「保衞家園」的意思是他們要保衞「自己嘅屋企」。 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 (44歲)、庾家豪 (36歲)、陳永晞 (38歲)、葉鑫昇 (32歲)、鄺浩林 (27歲)、尹仲明 (49歲)及楊朗 (2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4. 2023年11月17日 · 林卓廷是案中被告之一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7人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案件今日 (17日)於區院續審控方就當日到元朗港鐵站站長室監察的警員作出覆問後表示已傳召完所有控方證人並舉證完畢眾辯方律師表示需時研究要否作中段陳詞法官把案件押後至下周一20日續審。 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 (44歲)、庾家豪 (36歲)、陳永晞 (38歲)、葉鑫昇 (32歲)、鄺浩林 (27歲)、尹仲明 (49歲)及楊朗 (2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編號10215的偵緝警員在接受控方覆問時表示,他當晚是有分開向行動室匯報元朗站的聚集事件,最初報告有10多人聚集及追逐打鬥,及後同一地點再有人聚集,故他再匯報。

  5. 2023年11月22日 · 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等7人同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參與暴動案件今日 (22日)於區院續審控方早前已舉證完畢林卓廷及另一名被告作中段陳詞申請毋須答辯。 辯方指林沒有暴動意圖或相關行為,他到場只為監察警方執法。 控方則指監察執法只是林的藉口及到元朗聚眾滋事的包裝,且無助林聲稱打擊黑份子之目的。 控方又指林作為議員,在現場屬號召及鼓勵了他人作出的行為,其高呼「黑社會咪走」更屬挑釁。 法官將於明午 (23日)就辯方申請作裁決。 7名被告包括林卓廷、庾家豪、陳永晞、葉鑫昇、鄺浩林、尹仲明及楊朗 (29至49歲),他們被控於2019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參與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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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2021年6月8日 · 涉嫌違反港區國安法而正被還押的前民主黨議員林卓廷被指在前年7月於元朗參與暴動與另外6名人士被控暴動罪案件今天8日在區域法院提訊法官將案排期至2023年3月27日審訊預計審訊需時25天林卓廷今天沒有保釋申請繼續還押懲教署看管7名被告林卓廷43歲)、庾家豪35歲)、陳永晞37歲)、葉鑫昇31歲)、鄺浩林26歲)、尹仲明48歲及楊朗28歲),被控於前年7月21日在港鐵元朗站大堂連同其他身份不詳人士參與暴動。 其中陳、葉今天仍未能確認答辯意向,而尹則需再委聘法律代表,故3人的案件則押後至8月19日提訊。 控方今天向法官表示,審訊時將傳召3名市民證人及12名警員作供,另外控方證供還包括部分被告與警方的錄影會面、閉路電視及網上片段,審訊將以中文進行。

  8. 2023年10月16日 · 控方指各被告大部分並非居於元朗亦知道當時早有元朗區內人士稱要保衞家園林卓廷亦曾致電元朗警區的警司詢問該處情況對方表示不要往元朗火上加油但眾被告仍專程入元朗出現在該處挑釁他人片段可作為背景亦可用作考慮辯方辯護理由故有相關性法官裁決指就暴動罪法庭有需要有一定司法認知需知道當日發生的事不能抽離現實本案雖在元朗發生但不代表毋須考慮該處以外發生的事。 片段中的事件確曾有發生而作為區院法官會公平處理片段,不會有偏頗立場。 法官最終接納該些片段均可呈堂。 案件編號:DCCC 1106/2020,DCCC 1132/2022. 林卓廷與其他被告將一同受審。 第五被告鄺浩林 (左一)。 第6被告尹仲明。 (溫卓賢攝) 次被告庾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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