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1. 會議之定義:三人以上,循一定之規則,研究事理,達成決議,解決問題,以收群策群力之效者,謂之會議。 2. 適用範圍,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2.1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為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體企業組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2.2 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付委案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3. 會議之召集:會議之召集,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3.1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臨時性集會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召集之。

  3. 台灣議事學研究會 議事規則. 第 一 條 準時開會 出席人準時到達會場主席應依時宣布開會未達法定出席. 人數時,主席應宣布改開談話會或延長之,延長二次,主席得宣布流會。 [標楷體字為本會自編] 第 二 條 會議程序 開會應於事先編訂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 (一) 報告出席人數。 (二) 主席宣布開會。 (三) 宣讀並確認本次會議議程。 (四) 宣讀並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五)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六) 主席報告。 (七) 其他報告。 (八) 討論事項。 (1) 前會遺留之事項 (如前會有未完之事項,或指定之事項, 須於本次會議討論者,應將其一一列舉,如無此種事項者,從略。 (2) 本次會議預定討論之事項。 (應將各預定討論事項一一列舉。 (3) 臨時動議。 (九) 選舉。

  4. 開會應於事先編制會議程序,其項目如下:()由主席或臨時主席(發起人或籌備人)報告出席人數,並宣佈開會: 推選主席。 (由臨時主席宣佈開會者,應正式推選主席,但臨時主席得當選為主席。 主席報告議程,及各項程序預定之時間。 (以另印發議事日程者,此項從略。 主席報告議程後,應徵詢出席人有無異議,如無異議,即為認可;如有異議,應提付討論及表決。 (二)報告事項: 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如係第一次會議此項從略) 報告上次會議決議案執行情形。 (無此項報告者從略)

  5.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以示負責遇有重要決議案應予當場宣讀。 會議紀錄應儘速整理、 核定 ,分送有關機關、單位或出 (列) 席人員。

  6. 除首次召開或只舉行一次的會議外,一般會議在正式議事之前,會先討論是否通過上次會議記錄。. 無須討論的報告事項,都應歸入此項。. 各事項應分開記錄,並加上標題。. 前次會議尚未討論完畢的事項,不論有待跟進還是繼續討論,都要一一列舉,並註明在前次會議 ...

  7. 本規範於下列會議均適用之: (議事在尋求多數意見並以整個會議名義而決議者如各級議事機關. 之會議,各級行政機關之會議,各種人民團體之會議,各種企業組. 織之股東大會及理監事會議等。 (二)議事在集思廣益提供意見而為建議者,如各種審查會、處理附委案. 件之委員會等。 各機關對其首長交議或提供意見之幕僚會議,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第三條(會議之召集) 除各該會議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行之: (一)各種永久性集會之成立會,及各種臨時性集會,由發起人或籌備人. 召集之。 (二)永久性集會之各次常會,或其臨時會議,由其負責人(如主席、議. 長、會長、理事長等)召集之。 (三)永久性集會每屆改選後之第一次會議,如議事機關之常設委員會, 或各種組織及人民團體之理監事會等,由當選人中得票最多者,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