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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8月25日 · 政府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及延續社交距離措施. 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規例》(第599I章)的修訂刊憲,以訂明任何人在指明公眾地方(室內地方除外)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包括運動,即屬在該處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有關修訂將於八月二十八日生效。 與此同時,政府正密切留意本港疫情的最新發展,並決定除非疫情出現突發性的逆轉,政府將於本星期五前發出新指示,由八月二十八日零時零分開始生效,逐步有序放寬社交距離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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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日(八月二十五日)就《預防及控制疾病(佩戴口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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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4月20日 · 第二項修訂第599I章下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賦權食衞局局長可就於戶外公眾地方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於指明期間能否作為其中一項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作出指明。
2020年7月27日 · 這項有關佩戴口罩的規例唯一不適用於未滿兩歲的人士或有合理辯解不需佩戴口罩的人士,而合理辯解則主要包括一些飲食的情況、服藥的情況,或者因為身體上或精神上的殘疾或疾病而不能戴上口罩,這些都不適用於佩戴口罩的規例。 如果有任何人有合理必要不佩戴口罩以避免自己身體受傷害,這亦不適用於強制佩戴口罩的範圍。 正如剛才司長所講,佩戴口罩其實是保護個人和保護其他人的防疫措施,我們強烈呼籲巿民在任何地方均盡可能佩戴口罩。 罰則方面,我們仍然維持在這規例下的原有罰則,即定額罰款2,000元,或最高罰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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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是什麼?
為什麼要戴口罩?
口罩布面是什麼?
為什麼要摺口罩?
訂明如某人正於非室內地方進行體能活動( 包括運動),而該項活動對該人而言可合理地視為相當消耗體力,該人即有合理辯解不佩戴口罩;及. 將" 室內" 界定為(i) 有天花板或屋頂或有(不論屬臨時或永久) 具有天花板或屋頂作用的上蓋,及(ii)在各邊合計的總面積之中有至少50% 是圍封的(不論屬臨時或永久),而圍封形式既非任何可打開的窗或門,亦非具有該等窗或門作用的任何開口。 1 根據第599 章第8(5) 條所載定義," 公共衞生緊急事態"指甚有可能導致大量人口死亡或罹患嚴重殘疾( 不論是否長期殘疾)的某疾病、流行病或疾病大流行的出現或逼切威脅等。 3. 截至本報告發出當天,政府當局並無就第160號法律公告發出立法會參考資料摘要。 4.
2022年4月20日 · 行政會議亦通過修訂599I章「口罩令」中「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賦權食衞局局長可就於戶外公眾地方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於指明期間能否作為其中一項不佩戴口罩的合理辯解,作出指明。 政府強調在社交距離措施第一階段調整並無放寬於公眾地方佩戴口罩的規定,市民必須繼續在所有公共交通工具及公眾地方佩戴口罩,而在《預防及控制疾病(規定及指示)(業務及處所)規例》(599F章)所規管的處所內,不論是身處室內或室外,除特定情況(如進食、接受面部護理、作為宗教儀式的一部分等)外,均必須佩戴口罩。 第二階段放寬 未有時間表. 政府計劃未來在疫情許可的情況下於第二階段調整社交距離措施時,容許身處郊野公園或在戶外進行劇烈運動的市民無須佩戴口罩。
2019年10月13日 · (資料圖片) 政府由10月5日起,引用《緊急法》實施《禁蒙面法》,但被質疑法例與個人衞生有衝突,食物及衞生局局長陳肇始今日(13日)出席活動後就指,兩者並無衝突,以預防感染和以公共衞生為理由戴口罩,是一個合理辯解。 被問及市民應如何理解《禁蒙面法》和衞生之間的關系,陳肇始指,現時禁蒙面法主要禁止市民在集會和遊行時蒙面,至於戴口罩以預防疾病及預防感染,跟現時新的規例是沒有牴觸,因為規例提及宗教理由,或健康問題,均是戴口罩的合理辯解。 陳又補充指,如以預防感染和以公共衞生為由戴口罩,亦是合理辯解。 至於早前有休班救護員下班時戴口罩被捕,陳表示,強調《禁蒙面法》只是集中在集會或遊行方面才禁止戴口罩。 警方如有合理懷疑,可請任何人摘除口罩,就如查身份證,查核後亦可重新戴上口罩,希望市民與警方合作。
)本規例修訂《預防及控制疾病 (佩戴口罩 規例》第599 章,附屬法例I) 第5A 條,以訂定任何人於指明公眾地方 ( 室內 地方除外) 進行相當消耗體力的體能活動,即屬在該處不佩 戴口罩的合理辯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