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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凡與 英國屬土 具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獲重新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簡稱BDTC)。 這類人士可同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與英國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於 百慕達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於英國該人士即可擁有雙重公民身份英國海外公民. 其餘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皆歸類為 英國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令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 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 根據該法,除了 塞浦路斯英屬基地區 的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外,大部分英國海外領土公民均可根據該法的第4A或第5章取得 英國公民 身份。

  2. 凡與 英國屬土 具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獲重新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簡稱BDTC)。 這類人士可同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與英國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於 百慕達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於英國該人士即可擁有雙重公民身份英國海外公民. 其餘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皆歸類為 英國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令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 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 編輯] 參見: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

  3. 工具. 英國海外領土 (英語: British Overseas Territories )是主權歸於 大不列顛及北愛爾蘭聯合王國 ,但並不屬於 聯合王國 建制的14塊 屬地 [1] 。 它們是前 大英帝國 的剩餘部分,部分領土經投票表決繼續成為英國領土,其餘領土則尚未取得完全獨立,有一處領土的居民被 驅逐出境 。 這14塊領土包括 英屬南極領地 、 英屬印度洋領地 、 直布羅陀 、 聖海倫娜、阿森松和崔斯坦達庫尼亞 、 百慕達 、 特克斯和凱科斯群島 、 開曼群島 、 英屬處女群島 、 安圭拉 、 蒙特塞拉特 、 福克蘭群島 、 南佐治亞及南三文治群島 、 皮特肯群島 和 亞克羅提利和德凱利亞 [2] 。 其中在 南極洲 聲稱的英屬領地因《 南極條約 》而並不被其他國家所承認 [3] 。

  4. 其他人也問了

  5. 凡与 英国属土 具有密切关系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获重新归类为英国属土公民简称BDTC)。 这类人士可同时拥有英国属土公民与英国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于 百慕达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于英国该人士即可拥有双重公民身份英国海外公民. 其馀的英国及殖民地公民皆归类为 英国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该法令还设立了其他的英国国籍类别。 不过由于这些类别的合资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国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赘。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 [ 编辑] 参见: 2002年英国海外领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国属土公民身份更名为英国海外领土公民(简称BOTC)。

  6. [1] 少數族裔 [ 編輯] 在2006年2月英國當局宣佈有600名來自香港並具印度血統的少數族裔兒童申請英國公民身份時曾遭錯誤地拒絕受理 [2] ,而這600宗申請都是在1997年7月以後陸續提出的對於有關的錯誤拒絕受理個案英國政府同意只要有關申請人願意當局會重新考慮有關的申請 [3] ,而且申請費用全免。 而自從印度政府修改《1955年印度公民身份法案》後,公民身份不可再透過出生時以血統關係自動取得。 這項修證,促使部分在2004年12月3日以後於香港出生的印度裔兒童,只要在出生時父或母一方具有英國國民(海外)或英國海外公民身份,他們皆可循《1986年香港(英國國籍)令》第6 (2)或6 (3)款,自動成為 英國海外公民 [4] ,從而避免成為 無國籍人士 [1] 。

  7. 凡與 英國屬土 具有密切關係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獲重新歸類為英國屬土公民簡稱BDTC)。 這類人士可同時擁有英國屬土公民與英國公民之身份例如一名在1983年1月1日前於 百慕達 出生的人士只要其父或母一方生於英國該人士即可擁有雙重公民身份英國海外公民. 其餘的英國及殖民地公民皆歸類為 英國海外公民 。 此外,除上述三者,該法令還設立了其他的英國國籍類別。 不過由於這些類別的合資格人士在1983年以前都不是英國及殖民地公民,因此在此不贅。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 编辑] 参见: 2002年英國海外領土法令. 在2002年2月26日起,英國屬土公民身份更名為英國海外領土公民(簡稱BOTC)。

  8. 香港成為英國殖民地之初凡在香港出生者皆 英籍 人士但隨着殖民地移民湧入英國以及香港主權問題進入議程, 英國國籍法 曾經歷多番變動,其中不少影響到香港,使 香港人 的公民身份問題變得獨特和複雜1980年代英國因應香港主權問題而推出 英國國民海外) 身份,並不賦予持有人任何 英國居留權 ,惟可使其在主權移交後仍然與英國保持某種關係,在2021年1月31日後可以此身份申請居留英國。 開埠至1984年. 根據 英格蘭法律 普通法 ,公民身份是可以天生賦予的,這是因為理論上,在英國領土出生者,生而得到英國君主的庇蔭,對君主產生「恩義的感激之情」(debt of gratitude),從而對其建立起「自然而生的忠誠」(natural allegianc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