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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9年4月1日 · 1.辨認資金性質. 將資產配置於海外構成因素及來源眾多,因此並非匯回的海外資金皆屬於海外所得,非屬海外所得也就毋須課徵所得稅。 根據相關的財政部解釋函令規定個人需提出對自己有利的資金來源證明文件並自行辨認匯回海外資金構成內容然後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 舉例:海外投資100萬元,數年後匯回本利和110萬元,僅須就孳息10萬元的部分計入海外所得額,並非以匯回海外資金全額110萬元課徵所得稅。 非海外所得: 投資本金、借貸款項、存款本金等。 海外所得: 營利所得、薪資所得、利息所得、境外遺產繼承、贈與等。 2.區分課稅年度. 確認其資金來源屬海外所得後,接下來判斷其所得是否超過核課期間。 若其海外所得已申報課稅者,自然沒有被課稅的問題;如果過去沒有申報者,則進入下一個判斷階段。

  2. 2019年10月1日 · 一年內向經濟部提出投資計畫申請經核准後可自外匯存款專戶提取資金開始投資於規定期限完成投資並取得經濟部核發完成證明者可向國稅局申請退還50稅款即優惠稅率為4或5%。 根據經濟部《境外資金匯回投資產業辦法》規定,實質投資包括直接投資與間接投資。 直接投資. 投資產業項目: 不限產業別,不管是製造業、服務業、科技業等都可適用。 (※需持股或出資達四年)

  3. 2022年6月1日 · 財政部已規劃擴充資料中心雲端平臺,建置大數據分析區,導入電子發票大數據分析等,利用跨域資料庫或大數據來進行課稅資料的蒐集。 財政部一直都有列管電腦選案,80年代開始建置電腦選案系統,千禧年後為精進系統曾委外資訊公司開發,2015年還特別建置了賦稅再造國稅系統。 財政部可以運用各種資料來源,篩選逃漏稅風險較高的案件,資料來源包括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扣免繳申報資料、資金匯出入資料、入出境資料、營業稅申報及進銷貨檔、海關進出口報單、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系統及財政部核定檔等。 臺灣現在已擁有高科技查稅系統網。

  4. 2021年10月1日 · 美國的稅賦是屬人主義只要是美國公民無論在世界何處賺得的金錢都需要回到美國申報而在2012年起美國要求納稅義務人申報2011年的特定外國金融資產」,後來為了完善申報制度於2015年3月起2014年7月生效),明定金融機構須簽屬FATCA」(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複查美國納稅義務人帳戶並進行通報

  5. 2020年4月1日 · 最近因為新冠肺炎疫情的關係,大家紛紛搶購口罩,以致政府需要限制出口,徵收產能,然後交由藥局實名制限量販賣,每張健保卡七天內限購3片。 政府該不該以這種方式管制,不同的人可能會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即使我們同意應該這樣做,實際的管制政策其實可以有更多設計方面的討論空間,畢竟限制口罩購買數量只是因為臺灣目前口罩的日產量不夠滿足需求,屆時等到產能衝上去之後就可以放寬。 舉例來說,如果允許「每個禮拜3片的配額」可以累計,那麼現在手上有口罩的人就不需要急著每一個禮拜出來跟手上沒有口罩的人搶了。 按照現行辦法,即使我農曆年節期間剛好買了幾盒口罩,暫時不虞匱乏,但我還是有可能會每個禮拜繼續去排隊買口罩,因為害怕屆時需要補貨的時候不能一次補齊。

  6. 2017年12月1日 · 上市櫃股票交易之代徵人為證券商;未上市櫃股票之代徵人為買受人,均須於買賣交割之當日代徵並填寫繳款書,於代徵次日自行向銀行繳納。 海外所得規定: 1.全年海外所得未達新臺幣100萬元,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2.全年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在670萬元以下者,無須申報海外所得. 3.海外所得在100萬元以上,加計其他臺灣來源所得後,總所得(即基本所得額)超過 670萬元者,須申報海外所得. 三、出售股票的損益是否要課稅?

  7. 2018年3月2日 · 1. 有些高資產客戶在國外設有子公司或者紙上公司,藉由利潤轉移等操作以規避稅賦,然而從美國的FATCA與經濟合作發展組織的CRS開始,全球各國家地區開始重視這部分少徵的稅收,透過各國金融機構的合作與資訊交換,監控各企業的報稅情形,不但要將少繳的稅賦補齊,更要將未來的稅收給緊緊看牢。 身為高資產客戶的金融理財顧問,保險業務人員應該如何因應CRS所帶來的衝擊與挑戰,又該如何從中抓緊機會發展? 什麼是CRS? 二 一 年美國國會通過了「海外帳戶稅法遵行法案」(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FATCA,俗稱肥咖條款),要求海外銀行必須將美國企業的金流資料交給美國,以避免美國企業在國外設立公司卻避不繳稅的現象。 臺灣在二 一六年十二月時,也已經簽訂了FATC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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