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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因撤銷註冊而解散的公司可向原訟法庭申請恢復註冊。 被公司註冊處處長從公司登記冊剔除名稱而解散的公司可藉法院命令或藉「以行政方式恢復註冊」(見下文問5的答案)申請恢復註冊。 藉法院命令恢復公司註冊的申請可依據新《公司條例》第765條向原訟法庭提出。

  2. 有。. 為向董事提供清晰的指引,新條例第465 (2)條釐清董事有責任以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的標準。. 第465 (2)條訂明一套混合客觀及主觀準則的標準,讓董事根據新條例第465 (1)條以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及努力行事履行責任。. 該條訂明「合理水平的謹慎、技巧 ...

  3. 綜合資訊系統自2005年推出以來,一直是本處的關鍵性資訊系統。 本處多年來持續為綜合資訊系統進行提升工程,以配合法例和程序上的改變,並提供各項電子服務,包括辦理公司註冊、登記法定申報表及公眾查冊服務等。

  4. 新條例有關限制披露董事住址及個人的身分識別號碼的條文沒有於2014年3月3日實施,原因 何在?查閱董事資料的安排會怎樣? 因應部分公眾人士對查閱載於公司登記冊上公司董事個人資料的新安排表示關注,當局於2013年3月28日向立法會財經事務委員會就 ...

  5. 該條額外牌照條件要求放債人在訂立任何無抵押個人貸款協議之前,必須對借款人按照貸款協議還款的負擔能力作出評估,及鼓勵放債人作出負責任的貸款而該兩條經修訂的牌照條件則加強對放債廣告的規管以及對貸款諮詢人資料的保障本指引旨在就牌照條件的各項規定,為持有根據放債人條例獲發給牌照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的放債人(下稱持牌人」)提供指引。 本指引應與《持牌放債人遵從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規定的指引》一併閱讀,該指引為持牌人提供導引,以便實施有效措施以減低洗錢及恐怖分子資金籌集的風險。 本指引不影響《放債人條例》的各項規定,持牌人須繼續遵從《放債人條例》的所有條文以及對其適用的所有其他香港法例。 如有任何疑問,持牌人可因應其個別情況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二零二一年三月.

  6. 1. 請使用適當的表格提出牌照續期申請。 你可在牌照期滿前3 個月內申請牌照續期。 由交付續期申請的日期起計,發出更新牌照一般需時2 至3個月。 請盡早交付牌照續期申請。 任何人在沒有牌照的情況下經營放債人業務,即屬違法。 2. 如要申請放債人牌照續期,應怎樣辦理? 步驟1 你可於本處網站(www.cr.gov.hk)下載申請書、陳述書及相關的補充資料頁( 註1)。 步驟2 填妥申請書及陳述書各一式三份,連同相關的補充資料頁各一份(每份表格必須親筆簽署)。 3 在金鐘道政府合署. 13樓放債人註冊辦事處的詢問處交付申請書及陳述書各兩份,相關 的補充資料頁各一份, 以及繳付申請牌照續期費用( 註2至. 6)。 如申請人屬有限公司,須同時交付獲授權的證據。 2. 放債人註冊辦事處辦公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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