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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居家养老由 大连 市首创,它最大的特点是解决了社会 养老机构 不足的困难,将大龄下岗女职工和缺乏生活照顾、需要居家看护的孤老这两个困难群体的需要相结合,调动社会和企业的力量出资建立家庭 养老院 ,成为老人、养护员、政府和多方受益的良好模式。 但如果长期采用大龄下岗女职工作为服务者,不引进年轻化的专业人才,居家养老将会很难发展到新的高度。 全国各地高校已经陆续开办与养老相关的专业, 相关产业 更应该及时引进专业人才,完善我国 养老模式 。 2015年5月1日起,《 北京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正式实施。 北京居家养老 子女 带薪护理 政策2016年年内出台。 [1] 现存的居家养老模式不能满足老年人在健康、安全、快乐等方面的需求。

  2. 概况. 播报. 编辑. 社区居家养老以社区为平台,整合社区内各种服务资源,为老人提供助餐、助洁、助浴、助医等服务(其中,创办老年食堂是开展社区居家养老助餐服务的重点和难点)。 老年人住在自己家中或长期生活的社区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养老机构或相关组织提供服务的一种养老方式。 它是介于家庭养老和机构养老之间,利用 社区资源 开展 养老照顾 ,由正规服务机构、 社区志愿者 及 社会支持 网络共同支撑,为有需要的老人提供帮助和支援,使他们能在熟悉的环境中维持自己的生活。 由于城市化的不断发展,城市 人口老龄化 程度更为严重。

  3. 居家养老服务是指政府和 社会力量 依托社区,为居家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 家政服务 、康复护理和 精神慰藉 等方面服务的一种服务形式。 它是对 传统家庭 养老模式 的补充与更新,是我国发展 社区服务 ,建立 养老服务体系 的一项重要内容。 中文名. 居家养老服务. 服务平台. 依托社区. 系统组成. 交换系统中心软件和电子终端设备. 社会背景. 人口老龄化国情. 目录. 1 服务平台. 2 系统组成. 3 社会背景. 4 重要意义. 5 基本任务. 6 坚持原则. 7 保障措施. 8 政策支持. 9 法律法规. 服务平台. 播报. 编辑. 市民服务平台是依托社区,以居家养老为 突破口 ,在 政府监管 下运行的为民服务的综合型服务平台。

  4. 民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现行政策法规和相关标准规范围绕施工改造设施配备老年用品配置等方面制定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见附件)。 清单所列项目分为基础类和可选类,基础类项目是政府对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予以补助支持的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是改造和配置的基本内容;可选类项目是根据老年人家庭意愿,供自主付费购买的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 各地要立足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乡发展实际,按照自愿、安全、便利、经济的思路,进一步摸清政府支持保障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改造需求,细化年度目标任务和时间安排,并研究丰富本地区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内容。 三、改造工作程序.

  5. 1 国内外养老模式. 2 新型养老模式. 国内外养老模式. 播报. 编辑. 机构养老. 包括 养老院 、养老公寓等多种情形。 喜欢过群体生活的老年人,尤其是孤寡老人居住于养老院,或组建大型的老年社区,组织大量的老年人自愿前来入住,社区内为老年人提供所需要的各方面专门化服务。 机构养老将是未来养老的一大主体方式。 适合人群:喜欢热闹的单身老人。 居家养老是指老年人按照我国民族生活习惯,选择居住在家庭中,而不是入住在 养老机构 内,度晚年生活的传统养老方式。 适合人群:由于受 传统文化 的影响,更多的中国老人还是选择在家颐养天年,特别是高龄老人和对到 养老院 和护理院养老都存在着一定的偏见或顾虑的老人。 居家式社区养老. 老年人在家庭居住与社会化上门服务相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

  6. 第一条 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事业健康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为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基本需求,以政府为主导,由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协助家庭,提供的社会服务。 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是指区域性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农村互助幸福院等为老年人提供居家养老服务的场所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是指独生子女发生三级以上伤残或者死亡、且未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家庭。 第四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7. 第一条为了促进居家养老服务社会化发展满足居住在家的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 浙江省社会养老服务促进条例 》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居家养老服务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居家养老服务,是指以家庭为基础,以城乡社区为依托,由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提供专业化服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志愿者提供公益和互助服务,为居住在家的老年人(以下简称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养老服务。 居家养老服务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日间托养、助餐、助浴、助洁、助行、代缴代购等生活照料服务; (二)家庭护理、健康体检、保健指导、医疗康复、紧急援助、临终关怀等健康护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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