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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女),配偶及父母(倘還健在)將成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配偶將是唯一的繼承人。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得要求繼承遺產。 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位繼承人。 考慮到分配規則,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取得繼承人資格後,遺產可以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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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待繼承遺產? 答:繼承開始,但有關遺產尚未被接受,亦未被宣告無人繼承而歸澳門 特區所 有時,該遺產稱為待繼承遺產。 參閱民法典第 1884條 18. 被賦權可繼承遺產的人,在尚未接受遺產前,可管理有關遺產嗎? 答:可以。

  3.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 ,才由第二順序的繼承人繼承,如此類推。例如,某乙過世時,留下配偶、子女及父母等親屬,按上表規定,乙的配偶及子女屬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乙的遺產會由其配偶及子女繼承,而乙的父母因為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所以�. 為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此時就不可繼承。相反,如果乙過世時沒有子女,只留下配偶及父母,這時,由於沒有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此就會由第二順序的繼承�. 至於在遺產的分配方面,原則上,每一順序中的親屬是按人數平均分配遺產的,例如,第一順序的配偶與子女繼承時,配偶與子女可取得相同份額的遺產,除非法律另有規定,例如當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為繼承人時,配偶可取得三分之二的遺產,而直系血親尊親屬則可取得三分之一。

  4. 有意繼承直系血親尊親屬(如父母、祖父母)遺產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及有意繼承死者遺產的生存配偶,均應把死者曾贈與的財產的價值返還到遺產清單中,以便計算遺產的總額,此在法律上稱之為“歸扣”。

  5. 定繼承的方式來分配遺產。 法定繼承人包括配偶、血親、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的人及澳門地區,其順序如下: 第一順序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子女、孫子女)

  6. 概念. 遺產財產中,被繼承人不可處分的部分. 特留份繼承人: 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直系血親尊親屬. 順序:按法定繼承所定的順序及規則而繼承. 配偶及直系血親卑親屬( 子、孫等) 配偶及直系血親尊親屬( 父母、祖父母) 特留份份額分配. 配偶( 單獨) :遺產的1/3 (CC1996) 配偶與子女:遺產的1/2 (CC1997),各人平均分配. 只有子女. ( 或孫輩): 遺產的1/3 或1/2, 視乎一名子女或有兩名或以上(CC1997(2)) 孫輩或以下( 二親等及二親等以外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按子輩的比例平均. 配偶與直系血親尊親屬:遺產的1/2(CC1999(1)) 只有直系血親尊親屬( 即父母、祖父母或以上):

  7. 簽署“遺產分割公證書”後 ,利害關係人須在30天內前往財政局繳納不動產轉移印花稅(倘若繼承人並非僅取得因繼承而於各不動產中屬於其所佔的份額),及往物業登記局進行登記(有關手續及費用請向財政局及物業登記局查詢)。. 請查閱 第2/2018號法律 ...

  8. 根據澳門法律,下列人士依次有權成為遺產的法定繼承人: 第一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二位–配偶和直系血親尊親屬; 第三位–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 第四位–兄弟姊妹及其直系血親卑親屬; 第五位:其他旁系血親(四等親以內); 第六位:澳門特別行政區。 最常見的情況是配偶及子女是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或孫子女),配偶及父母(倘還健在)將成為繼承人。 如果沒有子女、孫子女、父母或祖父母,配偶將是唯一的繼承人。 假設沒有配偶、子女、子孫或祖先,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得要求繼承遺產。 如果沒有與死者有事實婚關係之人,繼承人依序為第四、第五和第六位繼承人。 考慮到分配規則,在訴訟中或訴訟外取得繼承人資格後,遺產可以轉移給繼承人/受益人。 是否必須向法院提起財產清册程序後方能獲得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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