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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7月12日 · 〔即時新聞/綜合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通保法等罪,纏訟5年多時間,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判馬英九無罪,全案定讞;法官認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雖被判刑,但黃是主動求見馬,馬並非主動取得黃交付的資料,故馬和黃並非共犯,判馬英九無罪,以下為判決全文。 108 年度矚上更一字第 1 號新聞資料. 108.07.12. 被告馬英九因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矚易字第1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本院106年度矚上易字第2號撤銷改判被告有罪,被告依大法官釋字第752號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2923號撤銷發回,本院今日(108年7月12日)宣判,茲說明判決要旨如下: 壹、主文: 上訴駁回。
2018年5月15日 · 台灣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高等法院二審撤銷一審無罪判決,改判有罪並處以4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高院指出,馬英九2013年8月31日晚間10時許,洩漏時任立法院長王金平司法關說案的偵查秘密、柯建銘個人資料及通訊監察數據,給時任行政院長江宜樺與總統府副秘書長羅智強。...
2018年5月15日 · 高等法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今(15日)撤銷一審無罪判決,認定馬英九觸犯《通保法》等罪,判他徒刑4個月,可易科罰金12萬元,仍可上訴最高法院,高院在判決理由中除指出4大理由,說明馬英九辯詞不可信,並斥馬英九具法學博士學位,且曾任法務部長、總統,多次宣誓保障人權,卻觸法洩密,不足為表率,行為可議,高院公布判決理由如...
2017年8月25日 · 〔記者張文川/台北報導〕前總統馬英九被控洩密、教唆洩密案,台北地院今一審判馬無罪,北院新聞稿全文出爐,判決理由指出,馬英九的行為確實構成洩露國防以外機密,但符合「依法令之行為」的阻卻違法事由,因此不罰,判馬無罪。 判決新聞稿全文如下: 壹、主文. 馬英九無罪。 貳、裁定理由略以: 一、本案審理範圍:
2019年7月12日 · 高院更一審審判長張惠立宣判指出,馬英九與前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黃世銘間無共犯關係,是黃世銘主動求見馬英九告知關說案,馬英九為被動接受;馬英九為公務員,行為有失職懲戒的可能,但不構成中華民國《刑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洩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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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3日 · 最高法院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今(3日)撤銷有罪判決,發回更審,針對二審有罪判決認定,馬英九將司法關說案的偵查機密,洩漏給無權知道此機密的行政院院長江宜樺,判馬英九有罪,最高法院認為,行政院院長依《公務員懲戒法》,有移送彈劾懲戒權,是否真沒權知道,2013年間檢方調查當時法務部部長曾勇夫等人疑涉共同司法關說的內容,二審並沒有詳加調...
2019年7月12日 · 臺灣高等法院於今(12)日對於被告馬前總統英九涉嫌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等案,以108年度矚上更一字第1號所為判決結果,顯與相關法院歷來民、刑事判決之認定結果完全不同,對於「不同法官,就相同事實,做出相互歧異之判決」、「如同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本署至感遺憾,嚴正聲明如下: 一、本署係基於臺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認定黃世銘係受被告教唆犯罪之事實提起公訴,詎同院就本案為截然不同之確定判決結果,至感遺憾. 臺灣高等法院先前判決前檢察總長黃世銘有罪確定,並於103年度矚上易字第1號判決書犯罪事實及理由欄內明確認定:「黃世銘於偵查中於 102 年 9 月 4 日『因總統馬英九之指示另行起意』犯罪」,而對被告教唆犯罪之犯行直指不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