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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國離婚手續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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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當事人提供的證件原件,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 雙方當事人系合法登記的夫妻,並有 結婚證. 雙方當事人離婚是完全自願的. 雙方當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雙方當事人對子女撫養、 財產 和 債務 處理等事項達成協議的. 一方或雙方當事人的戶口 ...

  2. 離婚 (英語: divorce )是互為 配偶 的雙方,透過 法律 手段解除 婚姻 關係的行爲及其程序。 通常在辦理離婚程序的過程中,都要面對許多複雜的問題,尤其是 子女撫養權 或 監護權 ,雙方甚及其家庭的 財產分割 ,以及對其中一方應否支付及支付多少 離婚贍養費 、 子女撫養費 等問題;而且相當多的配偶在離婚之前會先協議 分居 。 離婚協議,該是平等協商後的兩全其美的公平結果。 此外,亦有與已死的配偶離婚的個案,日本等部份國家接受 死後離婚 [1] 的登記,但現代社會已少見這種需要,不過喪偶亦相當於離婚。 以信奉 天主教 為多數的國家,離婚曾被禁止,但現已自由寬鬆。 如今,目前世界上僅有 梵蒂岡 和 菲律賓 兩國不允許離婚。 在菲律賓,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是宣佈婚姻為「無效婚姻」。

  3. 香港離婚需經家事法庭 內庭審理批准,一般會交律師行協助。在離婚分產中,法官會考慮當事人雙方資產及借貸。未必50:50攤分財富,而會考慮雙方結婚年期、大家對婚姻貢獻、婚前身家、合理生活水平等因素,判決贍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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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是一部調整夫妻、家庭關係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1950年5月1日施行,是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 後頒佈的第一部法律。 1980年9月10日,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81年1月1日正式施行,舊婚姻法同時廢止。 2001年4月28日,該法曾根據 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2011年8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 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最新的 司法解釋 。 2021年1月1日,隨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施行而正式廢止。 內容 [ 編輯] 1950年《婚姻法》 [ 編輯] 維基文庫 中的相關原始文獻: 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條例.

  6. 1 種語言. 臺灣正體. 工具. 中華人民共和國結婚證 ,是依據《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 》,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 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一般由縣級民政局婚姻登記處辦理)、鄉鎮人民政府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機關 [註 1] 頒發的 結婚登記證明 。 歷史 [ 編輯] 1980年以前 [ 編輯] 1970年 文化大革命 時期 廣東省 某縣製發的一張結婚證書的內頁(左)及外頁(右) 中國結婚證的歷史源遠流長,但歷史上各朝代的結婚證均為民間私制。 根據記載,中國由官方頒發的結婚證,最早出現於 清朝 ,稱為「龍鳳帖」。 男女訂親之後7至10天,雙方到當地縣衙領取龍鳳官帖,並且依照規章納稅。 帖上填寫定婚人姓名、年庚,並且填寫雙方家長、主婚人、媒人的姓名,且均需籤押、蓋章。

  7. 從夫姓或從妻姓. 在許多 從夫居 或 父系社會 ,結婚後妻子需更改為丈夫的姓氏。 在許多西方國家如英國、德國、俄國皆有此傳統,但自20世記中葉起因 女性主義 的興起而逐漸減少。 在現已失效的 泰国 《1941年姓名法案》第13条曾作此规定。 父系社會 中較少見丈夫改用妻子的姓,特例可能因由於跨國婚姻想要取得本地的姓氏,或因為繼承需求由男方 入贅 女方家庭。 [3] 冠夫姓或冠妻姓. 妻子在原姓氏之前加上丈夫的姓。 1929年《 中華民國民法 》第1000條曾如此規定。 在少數情況,會由丈夫在原姓氏之前加上妻子的姓。 [4] 兩人皆改姓. 將兩人的姓氏一前一後併列為 雙姓 ,並且婚姻中的兩人皆改為此姓。 歐美在20世記中女性主義影響後,夫妻雙姓成了替代原本從夫姓的方案之一。

  8. 離婚在中國已經至少存在了兩千年,但是在以前離婚的權利主要掌握在男性手中。 從歷史上看,男性有七個理由來否定他的妻子,包括通姦、不孕不育和不服從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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