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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有需要一年復一年辦理停業,須每年持續辦理停業一次,不然國稅局停業一年後會自動復業 ,在一年到期之前公司須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十條規定去辦理停業

  2. 營造業申請復業 附件 一:內政部營建署函. 中華民國 94 年 12 月 9 日. 營署中建字第 0943580926 號. 主 旨:有關營造業法第 55 條規定營造業自行停業、. 受停業處分、復業或歇業時 ,未依第 20 條規定辦理者,. 處新臺幣 10 萬元以上 50 萬以下罰鍰,是 否包含續停者 ...

  3. 推薦 0 收藏 0 轉貼 0 訂閱站台. 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營業人年度中申請停業當期不論有無銷售額均應依限申報營業稅以免受罰。.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

  4. 該局說明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31條規定營業人暫停營業應於停業前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核備復業時亦同。 營利事業申請暫停營業時,如同時

  5. 頂讓 或結束營業 (歇業)要辦理 生財器具及營業設備轉移 ,其中名下車輛過戶轉讓,應注意下列事項和備齊下列證件: 一、應備證件: 1.車主身份證件: (1)過至個人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車主親辦: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委託他人代辦: (A)新車主之國民身分證或軍人身分證或僑民居留證。 (B)新車主之有效駕駛執照或全民健康保險卡或護照。 (C)代辦人之身分證。 (2)過至機關、學校或團體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正本,並提具財稅機關編發統一編號。 B:機關、學校或團體正式證明文件影本及統一編號編配通知書影本。 (3)過至公司、行號名義:A或B擇一檢附. A:公司、行號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公文 (公司含登記表)。

  6.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執行業務事務所年度中停業不需於停業後10日內辦理扣繳申報至遲應於次年1月底前申報扣繳憑單。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一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一年內扣繳各納稅義務人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 但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但前述法條但書規範的對象為「營利事業」、「機關」或「團體」,不包括「執行業務者」在內。

  7. 【重點說明】 公司遭到經濟部處以廢止或者自行進行解散後,應處理事項: 一、向所管轄之國稅局辦理稅籍註銷。 二、尚有存貨或固定資產: 1、營業人應至清算期間屆滿之日起15日內,向所轄國稅局分局或稽徵所,申請領用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額。 2、營業人解散或廢止營業時所餘存的貨物,或將貨物抵償債務、分配與股東或出資人者,一律視為銷售,必須開立發票,繳交營業稅。 3、帳上存貨以【時價】開立二聯式發票方式,向國稅局繳交營業稅,但是若存貨真的已經損壞者,則須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否則全部視為逃漏稅懲處。 三、辦理決、清算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