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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 (§13Ⅱ) 違反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13Ⅳ) (根據 ...

  2. 留職停薪之相關規定 (930115修正第4條) 一.法令依據:. (一)公務人員任用法 (§28之1) (二)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 二.留職停薪人員定義:. 係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服務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 ...

  3. (1) 假釋人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34 條第 4 款規定:「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者」,不得為公職人員之候選人;如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之罪者,依該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經判決有期徒刑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

  4. 其他人也問了

  5. 財政部表示,新解釋令將從明年開始適用,雖然法人領取的董監事酬勞不論列報為「薪 資所得」或是「其他所得」, 對法人股東的實質稅負均相同,不過對於發放董監事酬勞的

  6. 行政院主計總處主計長石素梅上午在立法院財委會備詢時表示,公務人員去年已調過薪,為共體時艱,今年不考慮調薪。 立法院財政委員會23日審查99年度中央政府總決算審核報告(含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審計長林慶隆報告,行政院各相關官員備詢。

  7. 其適用要件及時機為:一、已依第一項規定受停職處分;二、經依法再度參選並當選原公職;三、有宣誓就職之事實。 上開要件均具備者,方可排除同條第一項之規定。 又其立法意旨係考量依同條第一項停止職務且未復職者,此時因其任期屆滿經依法參選再度當選原公職並就職者,其新任職務是否再依第一項規定停止職務,滋生疑義,基於法律既無限制其不得參選原公職,殊無在其當選並就職後,復以原相同的停職依據,再度停職之理,爰予明文規定。

  8. 公務員「迴避」之相關規定. (一)主試委員由考選部聘用或由受委託辦理考試機關、團體商同主試委員長遴提人選,報請考選部決定後聘用之;其資格、職責、迴避及嚴守秘密,準用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六條及第二十八條之規定。. (二)經遴聘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