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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

  2. 合資格的學生如只申請「NLSFT」貸款,即沒有申請「TSFS」資助(即助學金及/或貸款)或在該計劃下並無獲得資助,最高貸款額將為申請人在該學年應繳學費的總額,但不得超逾「NLSFT」及「專上學生免入息審查貸款計劃」(NLSPS)下的合併終身貸款限額。

  3. 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如法律規定或授權任何人經宣誓後為任何目的作出陳述,而該人在司法程序以外的情況下,經依法宣誓後故意作出一項為該目的具關鍵性的陳述,且知道該項陳述是屬虛假的或不相信該項陳述是屬真實的,即屬犯罪,一經

  4. 根據彌償人所簽立的「彌償契據」,彌償人承諾就貸款人的整筆貸款、所有利息及貸款人需支付的其他相關費用和開支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特區政府)負上法律責任。 如貸款人未能償還到期應繳的款項,彌償人會以主要債務人身份,應特區政府的要求,立即償還應繳的款項。 在全數清還貸款、利息及相關費用和開支前,彌償人不得終止「彌償契據」。 如彌償人的財務/法務狀況有所變更,或有意或已經離開香港超過三個月或移居外地,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彌償人在簽立「彌償契據」後,如出現以下任何情況,彌償人必須立即以書面方式通知學資處: 彌償人身故; 彌償人提出破產呈請或有人提出與彌償人有關的破產呈請或彌償人被法院頒布破產令; 彌償人在《破產條例》下已經/正在申請「個人自願安排」;

  5. 如申请人需要提交宣誓声明文件,学资处可为其提供宣誓声明服务,但申请人必须先作预约以确定日期、时间及地点。 学资处为申请人办理宣誓声明服务的办事处地点如下:

  6. 職津處可為其提供宣誓聲明服務,但申請人必須先作預約以確定日期及時間。 職津處為申請人辦理宣誓聲明服務的辦事處地點: 九龍觀塘海濱道181號 9樓 (入口位於駿業街近觀塘海濱) (852) 2558 3000。

  7. 家庭成員 通常是指申請人、申請人配偶、與申請人家庭同住的未婚子女,以及由申請人及/或其配偶供養的父母。. 有關受供養父母的定義,請參閱「 填寫及遞交綜合申請表格須知 」或「 填寫及遞交綜合申請電子表格須知 」。. 申請人須提交供養父母的證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