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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強積金供款上限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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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基金攻略供強積金最醒方案 8/3/06 東方日報 強 積 金 實 施 至 今 已 踏 入 第 六 個 年 頭 , 但 經 常 聽 到 市 場 人 士 說 , 現 有 到 真 正 退 休 時 , 根 本 不 足 以 應

  2. 比方說強積金雖然強制要雇主與勞工月薪大於7100港幣者約新台幣2萬9000元分別提撥月薪的5%(提撥上限至月薪3萬港幣),放在企業幫員工設立的個人退休帳戶中。 然而,一旦雇主和雇員想提高提撥比例,還可自行提撥。 優點2〉開放自選. 可提部分資金 另選信託計劃. 其實香港強積金的提撥制跟台灣日文口譯勞退新制很像都是企業與員工各自提撥放在專戶裡。 但香港已開放自選投資,台灣則還不行。 香港退休計畫協會行政委員會成員、身兼一家國際金融集團高階主管的吳智珊,過年前來台演講香港強積金操盤經驗時表示,香港強積金運用分有三種方案:集成信託計畫、雇主營辦計畫與行業計畫。 97%的人都集中在「集成信託計畫」,由雇主選擇信託業者來營運退休基金。

  3. 2011年10月17日 · 一、前言隨著這些年房地產交易的熱絡,房地產的交易糾紛竟然在消費糾紛排行中名列前矛,尤其是中古屋買賣,權利瑕疵或物之瑕疵的主張更是常見,而究竟瑕疵擔保責任是什麼?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

  4. 1、我國《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條第5規定:所謂「約定專用部分」即公寓大廈集合住宅「共有部分」經約定「特定區分所有權人」使用。 2、所以:約定專用部分「專用權」是指「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對於區分所有物「共有部分」或其基地或法定空地的特定部分,依「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住戶規約」 (以下簡稱:規約)取得排他的使用收益權 (專用使用權) (註1)。 3、我國《民法》第799條第3項後段也規定:「……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區分所有建築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4、關於「約定專用權」在實務上最常見的例如:約定屋頂平台、露台由特定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法定空地的部分由特定的區分所有權人單獨使用。 六、 運用約定專用權,尚應注意以下三點:

  5. 2012年3月3日 · 聯絡我們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責任;而隱名合夥人依民法第703條規定,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6. 2003年12月12日 · 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或社區管理委員會)為了增進住戶的利益,不免需要提供各類服務,但這些服務在在都有成本,為了不要太增加住戶的負擔,如何在管理費及基金茲息之外增加營收,便成了委員們的當務之急,於是,有些大樓出租外牆作廣告、頂樓作為基地台、停車場收費停車等收取租

  7. 財政法教室:計畫型補助與一般型補助之比較. 學理上,何謂條件式補助(conditional grants)?. 無條件式補助(unconditional grants)?. 又實務上,何謂計畫型補助?. 一般型補助呢?. 請看本篇的解說...... 補助,係指中央或上級政府給下級地方政府辦理自治事項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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