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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任何人在香港經營放債人業務必須領取放債人牌照放債人的領牌事宜及放債交易受香港法例第163章 《放債人條例》 規管。 牌照法庭. 負責就放債人牌照申請作出裁定及發出牌照。 放債人註冊處處長 (現由公司註冊處處長兼任) 負責處理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在牌照上簽註的申請並備存放債人登記冊以供公眾查閱。 警務處處長. 負責執行《放債人條例》,包括審查放債人牌照、牌照續期及簽註的申請,以及調查有關放債人的投訴。 分享.

    • 第三步)制定放債業務計劃
    • 第四步)向放債人註冊辦事處交付文件
    • 第五步)向警務處牌照課交付文件

    接著,請制定一份與放債業務相關的計劃,並連同申請書一併遞交,以顯示申請人為經營放債業務做好準備,並且對放債業務有全面的了解。對於業務計劃的撰寫詳情,可再到公司註冊處網站– 《放債人牌照申請人遞交業務計劃的指引》中下載及閱覽指引。

    將以上文件交付至放債人註冊辦事處(金鐘道政府合署 13 樓),同時繳付申請牌照費用(申請牌照費用為 $8,800 港元),有關費用可參考《放債人條例規定繳交的費用》。 然後將申請書及陳述書各兩份、相關的補充資料頁各一份,連同業務計劃書一份;及身分或業務證明文件、獲授權的證據,一併遞交。

    及後,申請人須向香港警務處牌照課放債人牌照組(香港灣仔軍器廠街 1 號警察總部警政大樓 12 樓)交付申請書及陳述書各一份。 如申請人遞交申請後,警務處處長有權對牌照申請進行調查,一般可能會要求申請人再出示相關文件作審批,如「業主的許可證明」、「租約」、「周年申報表」等。 由交付申請的日期起計,發出牌照一般需時 3 至 4 個月。放債人牌照申請的公告會刊登在政府憲報、英文虎報及經濟日報。 以上資料,謹供參考。如有任何有關報稅、會計的疑問,最精明的做法是向專業會計師尋求意見,而我們亦歡迎閣下的查詢。

  2. Established in Dec of 1999, the Licensed Money Lenders Association Ltd. (LMLA) is a non-profit and non-political organization. Some of the main objectives of the establishment of LMLA are:-. To unite, protect and further the general interests of licensed money lenders in Hong Kong. To build and promote a positive, just and contributive soci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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