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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放債人條例. 貸款協議的摘記及放債人條例條文撮要. 以下所列的放債人條例》 (香港法例第163章) (“本條例”) 條文撮要對保障訂立貸款協議的各方均至為重要應小心閱讀。 該撮要. 並非法例的一部分,如有疑問,應參閱《放債人條例》有關條文。 本條例第III部撮要─放債人進行的交易. 本條例第18條列出關於放債人作出貸款的規定。 每份貸款協議須以書面訂立,並由借款人於該協議作出後的7天內及於該筆款項貸出之前簽署。 在簽訂協議時,須將已簽署的一份協議摘記,連同本撮要一份給予借款人。 該摘記須載有該宗貸款的詳盡細則,包括還款條款、保證形式及利率。 不符合上述規定的協議不得予以強制執行,除非法庭信納不強制執行該協議並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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