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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科技创新券. 播报 讨论 上传视频. 权益凭证. 科技创新券是指企事业单位在实施项目研发时由政府向企业免费发放用于支持其向高校科研院所科技服务机构等单位购买服务盘活大型仪器等科技创新资源开展产学院合作等研发活动而设立的权益凭证”。 [2] 中文名. 科技创新券. 属 性. 权益凭证. 目录. 1 发展历史. 2 社会影响. 发展历史. 播报. 编辑. 科技创新券是由政府向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免费发放的权益凭证,主要用于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充分利用 高等院校 、科研院所等创新服务提供机构的资源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 [1] 社会影响. 播报. 编辑. 科技创新券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创新研发提供了资金保障,指导他们开启了创新的大门。 [1]

  2. 广东省科技创新券是政府运用财政资金后补助方式引导境内外高端科技服务机构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为广东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和创业者的创新创业活动提供 研究 开发服务、检验 检测 服务大型科学仪器设施共享服务给予补助支持的优惠政策2019年始广东将科技创新券的发放结转兑付委托给第三方平台——华南技术转移中心负责。 在华南技术转移中心开发的 华转网 上,实现创新券的直接抵扣和兑付。 [4] 词条图册 更多图册. 概述图册(1张) 参考资料. 1 河北省科技创新券 .沧州市科技局 [引用日期2020-04-01] 2 创新券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引用日期2020-04-01]

  3. 政策简介. 上海市科技创新支持对象为企业与团队。 申领创新的企业,应当是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符合《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申领创新的团队,应当是已入驻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或众创空间,尚未在本市注册成立企业的创新创业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 创新的服务主体为经管理中心审核、公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机构: (一)注册在本市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具备相关专业服务能力,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三)有明确的服务内容、服务规范、收费标准,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无不良记录。 每家企业每年使用创新的额度不超过30万元,每个团队每年使用创新的额度不超过10万元。

    • 概览
    • 发行背景
    • 试点区域
    • 试点要求
    • 试点流程
    • 其他事项

    政策工具

    长三角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长三角试点区域财政科技资金,支持试点区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向长三角区域内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为深入贯彻《长江三角洲区域一体化发展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鼓励长三角科技型中小企业共享使用长三角科技创新资源开展创新创业,加快构建长三角科技创新共同体,提升长三角区域城市竞争力,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江苏省科学技术厅、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执委会现就试点区域开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试点工作。

    (一)上海市青浦区、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浙江省嘉善县、安徽省马鞍山市。

    (二)长三角其他地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向所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申请参与试点。上海市、浙江省在试点通知发布6个月后视试点情况全域参与。

    试点区域已有文件规定创新券服务范围、申领使用主体、使用额度、资金兑付模式的,可由试点区域科技部门自行决定参照原文件或本通知执行。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

    (一)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企业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资源开放等服务。

    (二)申领使用主体。申领创新券的企业,原则上应当是注册在长三角区域内的独立法人,符合《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国科发政〔2017〕115号)的有关要求。

    (三)服务机构。有意愿在服务交易中收取创新券的服务机构,符合服务范围要求的,可向注册地所在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申请列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服务机构名录。经省科技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审核推荐、管理平台公示后,将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予以公布。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注册在长三角区域的独立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2.具备相关创新服务能力和资质证明,注册2年以上,专职人员有相关业务经历。

    试点区域企业在本地创新券系统申请使用创新券时,按照本地创新券使用流程操作;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使用创新券时,按以下流程操作。

    (一)企业申领。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http://kjq.csjpt.cn/)在线申领创新券,在线选择计划购买相关专业服务的服务机构。部分试点区域科技主管部门可对还未获得资格的申领企业进行资格审核,符合申领条件的予以确认。

    已通过试点区域当地创新券系统获得支持的项目不得在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重复获得支持。

    (二)服务确认。企业或服务机构在接受服务委托后在线提交意向合同。

    (三)额度确认。管理中心对合同中符合当年度服务事项清单的专业服务及相应服务金额予以确认,并按试点区域政策规定的服务金额支持比例拟定创新券使用额度。管理中心可由试点区域内科技主管部门委托。

    (四)申请兑付。企业或服务机构在合同履行完毕后,在线提交合同、到款凭证、发票、收取的创新券、服务结果等材料,申请兑付。

    1.健全政策保障。请各试点区域根据本通知要求建立健全有关政策制度保障,应于第一季度启动试点工作,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工作。

    2.拓展政策服务。以长三角科技创新券通用通兑平台为牵引,加强长三角科技资源共享服务平台、三省一市有关相关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对企业创新的服务。

  4. 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是指利用市级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创新创业团队以下简称团队向服务机构购买专业服务的一种政策工具。 创新券采用电子券形式,由企业(团队)申领和使用。 前款所称专业服务,是指企业(团队)在科技创新过程中所需要的战略规划、技术研发、技术转移、检验检测、人才培养、资源开放等服务。 第三条(原则)

  5. 2023年12月29日. 内容全文. 播报.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强化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发展的意见 》、《 新时代龙江创新发展60条 》,更好地发挥黑龙江省科技创新券以下简称创新券作用激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活力和发展动力鼓励和引导科技创新券服务机构更好服务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推动省内优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券是政府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购买科技服务的一项普惠性政策。

  6.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是为贯彻落实《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型科研设施与仪器等科技资源向社会开放共享的实施意见 》(晋政发20164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晋创谷创新驱动平台科创团队及企业入驻支持政策措施等5个配套政策的通知》(晋政办发202395号等精神降低中小微企业创新投入成本盘活全省科技创新资源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潜能促进产学研合作提高创新水平支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而制定的本办法。 2024年5月1日,《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开始施行。 [1] 中文名. 山西省科技创新券实施管理办法. 实施时间. 2024年5月1日. 文 号. 晋科规文备字〔2024〕5号. 发布单位.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 山西省财政厅. 目录. 1 编制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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