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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尋尋覓覓終於買到自己夢想中的小屋不過許多民眾購屋前都會被代銷業者要求先下訂金也就是俗稱的小訂再簽買賣契約如果反悔想違約訂金就會全額沒收不過現在這樣的作法已經行不通了。. 從消保官調查案件來看,都是買方反悔較多,很少 ...

  2. 所謂購屋的預訂金訂屋金)~可否向建商取回. 預訂房子的訂金能否在不囑意該建物時得全數向建商拿回?. 即使在繳付訂金時已簽下房屋預約單且上頭大多會標註~. "若未完成房屋交易之簽約時效建商有權全數没收訂金等字樣。. 首先,版主認為 ...

  3. 陳鑑林又指現時有兩名議員就條例提出修訂其中由民主黨李永達提出買家購買一手樓時簽約的訂金由政府建議的樓價5%降至3%的修訂較受關注他解釋訂金由原先10%降至5%已是商討多時的共識看不到再調低至3%的理據他個人有保留

  4. 2015年5月13日 · 另外,「訂金證件」,算是同意買車時需要交付的東西在沒有確定購車之前除非對車行非常有信心交付出去是有風險的在交付訂金的時候必須有個觀念在民法上訂金的用意就是確保賣方的權利

  5. 一、吉富春建設自經營房地產事業以來,總是經常與購屋者閒聊關於建築相關的法律常識,以讓購屋者能確保自身權益,尤其是「首次購屋者」更要知道。 二、現在涉及房地產的法令愈來愈多,如未加以注意,則恐損及自身權益,例如:日前頒布的《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已實施一般期間的「奢侈稅」(105年取消)或即將實施的「房地合一稅」(105年開始),這些規定在在攸關購屋者的權益。 三、在購買房地產尤其是集合住宅時,常常會遇上「專有」及「共有」的問題,如:土地、房屋均可以共有;而如果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所稱的「區分所有建物」與「區分所有權人」除了「專有部分」 (主建物)外,還會有「共有部分」 (公設)。 四、對於共有部分,有時會運用到「分管」或「約定專用」。

  6. 2011年10月17日 · 買賣雙方的法律關係應如何主張呢? 筆者將在這篇淺論不動產買賣瑕疵擔保責任 (一)中初步談到,本文所談到的瑕疵擔保責任為一般受人與出賣人的權利義務,與消費者保護法上的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因消費關係所產生的權利義務略有不同,望各位不吝賜教、斧正。 民法在第二章的「各種之債」裡羅列了數種有名契約,如買賣、租賃、僱傭、承攬等等,而債篇一開始的「買賣」為人們日常生活中最常使用的法律關係了,從早上的早餐、上班疲倦喝的咖啡、使用的文具、3C產品,一直到下班回家的水果、晚餐等等,「買賣」這個行為,充斥在我們生活中,而各式各樣的買賣絕大部份都不會再另行訂定書面的買賣契約,所以多數也都是利用規定在民法的條文中 (現今消費關係已有消費者保護法,惟仍屬民法的補充規定),來界定出賣人與受人間基本的權利義務!

  7. 2021年9月23日 · ① 協助業主與合作銀行開設一個信託專戶,開發商把土建融資貸款、自備資金存入信託專戶之內。 ② 消費者的訂金、簽約金、開工款與每期繳納的工程進度期款,並非直接給建商,而是全數先匯至信託專戶內。 ③ 當開發商預售屋建案動工,建經公司會視工程之完成進度,並出具查核報告。 ④ 請銀行從信託專戶提撥款項給建商或廠商。 這樣做的最大好處,是建商如實興建房子才能拿得到錢。 若建商遲遲不動工,則建經公司依約控撥不會請銀行核撥相關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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