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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為了讓抽象的法律得以融入具體的社會情境當中,即有必要透過解釋的方式將法律予以具體化,以闡釋其本身的疑義、補充其本身的不完備、乃至於更進一步的推陳出新,使之更能與社會生活緊密接合。 有關法律解釋的種類,不同的分類標準會有不同的種類出現。 例如根據法律解釋是否具有法定的拘束力,則可分為有權解釋與無權解釋。 又如有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機關主體作區隔,又可分為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 又如無權解釋中根據法律解釋的技術方式,又可分為文理解釋、論理解釋以及其他解釋方式。

  2. 各該法律規定之組織及議事程序,必須符合民主原則;其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不能違反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亦不得侵害其他憲法機關之權力核心範圍,或對其他憲法機關權力之行使造成實質妨礙;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

  3. 皈依學處可分為應遮與應學兩類,須知修學這些學處的目的有二:① 為了遮止皈依心生起之後退失,② 為使皈依心展轉增上。 寅一、《攝分》中出分二:① 初四聚 ③ 次四聚. 今初,初中有二四聚。 《攝抉擇分》中的皈依學處有兩個四聚。 卯一、初四聚. 第一四聚,是親近善士、聽聞正法、如理作意、法隨法行。 初四聚中:親近善士者,謂如前說善知識者,乃是一切功德依處,觀見是已而正親近。 第一個四聚中:親近善士,就是如同前文所說,善知識是一切功德的依處,觀察現見這一點後,真正去親近善知識。 這是第一個學處。 皈依佛之後,必須親近善士的理由如下: 由歸依佛即是歸依示道大師,隨順此之正行,即是親近示道師故。 因為皈依佛就是皈依開示正道的大師,而隨順皈依佛的正行即是親近開示正道的善知識,所以皈依佛後必須親近善士。

  4. 2020年7月6日 · 這兩個都非常重要,下面先講第一部分「明求解脫的心」。 【言解脫者,謂脫諸縛。 此復業及煩惱,謂於生死是能繫縛。 即由此二增上力故,若依界判,欲界等三。 以趣分別,謂天趣等或五或六。 依生處門,謂胎等四,即於其中結蘊相續,是繫縛之體性。 首先總的解釋什麼叫解脫,就是我們被綁住了,現在要把它解開,解開以後才能透脫出來。 真正綁住我們的是業,而造業是由於煩惱,所以是業跟煩惱這兩樣東西,把我們死死地綁在生死裡面! 這兩個力量不斷地輾轉增長,造了各式各樣的業就會感得三界之內的果報;當果報現起的時候,我們又起煩惱、造業,不斷地這樣增上。 整個生死輪迴可以用不同的方法去看,「界」就是欲界、色界、無色界三界;「趣」就是六趣或五趣,分法不同。

  5. 第三者謂於教授遵行無違,此是主要。本生論云:「報恩供養者,謂依教奉行。」設若須隨師教行者,若所依師引入非理及作違三律儀事,如何行耶。毘奈耶經於此說云: 「若說非法,應當遮止。」寶雲亦云: 「於其善法隨順而行,於不善法應不順行。

  6. 2020年8月12日 · 所謂“邊際”是對相續而安立的,即某一相續的起點和終點叫做初際和後際,所以應當這樣解釋。. 戌三、明彼修行之理. 有人問:思惟這個道理為何會就能厭患輪迴呢?. 此成厭患因之理者,如《四百論》云:“若時雖一果,初因非可見,見一亦增多 ...

  7. 如是觀已,應如是學:我今於此苦常隨逐諸有情所,應勤方便令離眾苦,不應於彼重加其苦。 如此修好苦觀之後,便應如是思惟:我現在對於這三苦常常隨逐的可憐眾生,應當努力施設種種方便,讓他遠離眾苦,不應在他已有的痛苦之上,再給他增加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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