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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香港未上市股票ipo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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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8月28日 · 什麼是未上市股票?. 只要公司不是在集中交易市場或是櫃檯買賣中心交易的上市櫃 (興櫃)股票,都可以稱之為未上市股票,這邊要特別注意的一點是公開發行公司,雖然有股票代號,但沒有買賣方的交易平台,所以還是被分類為未上市股票。. 未上市 ...

    • 章程
    • 發行對象
    • 發行及認股辦法
    • 簽證及集中保管事宜
    • 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掛牌
    • 憑證絶對必要記載事項
    • 發行數量
    • 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擬以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公司章程應否記載?

    上市(櫃)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如擬以已發行股份作為履約方式者,因公司未來並無發行新股以支應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並不影響公司發行股份數額之額度,自無需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可認購股份數額。

    按「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募發準則」(以下簡稱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則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於章程中載明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可認購股份數額得否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

    按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範公開發行公司募集、發行認股權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或附認股權公司債者,應依所定認股辦法之可認購股份數額,先於公司章程中載明,尚無明文規範章程中得保留供員工認股權憑證執行認股數額之限額,惟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符合募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規定。

    為便於延攬集團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可否至包含國內外之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

    答:為便於公司延攬人才,員工認股權憑證認股權人之對象,除本公司員工外,亦得包括國內外控制或從屬公司之員工,惟應符合金管會107年12月27日金管證發第1070121068號令規定;另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訂認股權人資格條件(含員工身分認定之標準)。

    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否可給與公司之董事或監察人?

    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非屬員工,自不得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惟若董事兼有公司員工之身分,則得基於員工身分而為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之對象。

    所指「員工」,是否包括擬被資遣或受職災且不能再行工作之員工?

    為配合產業積極延攬及留用優秀人才,以提升其競爭力,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3規定公司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是以,公司於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時,應確認給與之對象為「員工」,並應考量前開立法意旨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自行明定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資格條件,並確實依發行及認股辦法發行。

    若公司基於長期規劃,是否可設計兩種以上不同認股條件(即履約期間、履約價格或針對不同服務工作年資之員工)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不可如此為之時,是否得以兩種不同發行認股條件併同一次送件?

    每次申報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案件只可申報一份認股及發行辦法,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可針對不同對象設計兩種以上不同之認股條件,惟同一認股及發行辦法有兩種以上認股條件時,應於辦法中將各種條件設計及預定發行時間等明確訂定,且須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範;又有關涉及募發準則第51條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以預定各次發行量各別計算。

    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名單上之員工可能發生特殊事件(如:離職、表現未如預期、表明放棄認股權等)致未受領,公司可否事先於所申報之認股辦法中明確載明相關認定標準,並於事實發生後,調整受領人員並修改受領名單?其決議至向主管機關申報備查之流程為何?又若屬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公司可否就所放棄認股之股份額度,洽其他員工依當時之履約價格認購?

    1.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關公司與員工之權利與義務,應衡酌公司情況於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明定,並不得違反募發準則第56條第1項第4款至第10款規定;又案件申報生效後而於認股權憑證發放前,如客觀營運有所變更確有修訂原發行與認股辦法之必要者,可依募發準則第57條第4項規定之程序辦理。 2. 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後,如發生符合發行與認股辦法中所訂失效之情事,則該員工所配發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須註銷,故受領人放棄履約認購之股份額度,不應再循環用於轉配發其他員工。

    有關募發準則第56條規定,認股辦法應載明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可否限制認股權人認股後之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問題?

    有關認股後之權利義務,公司得於發行及認股辦法訂明,惟不得違反公司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故不得於認股辦法限制認股權人認購並取得普通股後之普通股權利(例如投票、配股及新股認購等權利)。

    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是否須經簽證機構簽證,如不印製實體是否有涉及集中保管之事項?

    1. 簽證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屬公司與其員工間之契約行為,既未對外公開發行,且不允許在外轉讓流通,為節省公司發行成本,得免簽證,公司可自行設計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書面格式,至於股款繳納憑證若印製實體依募發準則第60條規定應辦理簽證;又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皆不印製實體,則自無涉簽證之事宜。 2. 集中保管方面: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若有印製實體,依目前「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之規定,並無強制規定辦理集中保管,惟若不印製實體則依證券交易法第8條之規定,應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則應涉有集中保管之事宜,故該部分不論有無印製實體而公司有集中保管之需求,請發行公司逕洽臺灣證券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

    有關員工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掛牌,其是否屬現金增資價款繳納憑證之性質而併同普通股掛牌?亦或類同轉換公司債之權利證書性質而可分開掛牌?

    1. 依募發準則第54條「員工認股權憑證自發行日起屆滿二年後,持有人除依法暫停過戶期間外,得依發行公司所定之認股辦法請求履約。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存續期間不得超過十年」之規定,受領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員工,有權自行決定於自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屆滿二年後之期間隨時行使認股權,雖募發準則第54條規定暫停過戶期間不可行使,惟若員工於股東會後至盈餘或現金增資除權交易日前行使認股權,並於繳款後換發股款繳納憑證,將影響股東會已決議之配(認)股率,且其權利義務亦有不同,故有關認股權之新股股款繳納憑證掛牌交易事宜,應視員工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是否可相同而決定分開或合併掛牌,發行公司宜於發行及認股辦法中適當設計員工認股權新股股款繳納憑證,使其與普通股之權利義務一致,以利日後之合併掛牌,避免分開掛牌徒增成本。 2. 因目前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兩年後始得執行,故其未來掛牌作業仍應依照當時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相關規定辦理。

    有關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樣式及絕對必要記載之事項為何?

    員工認股權憑證屬公司與員工間之契約性質,按憑證內容之記載應能明確使雙方確認其權利及義務,故應於員工認股權憑證訂明下列有關事項,至其他事項,基於契約自由原則,則由公司自行記載: 1. 發行人。 2. 發行日期。 3. 認股權人。 4. 得認購之股數及其種類。 5. 認股價格及其調整。 6. 權利期間。 7. 履約方式。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如公司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時,前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部分業已收足股款,則該股份可否計入公司「已發行股份」中計算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之限額?

    按募發準則第60條之8規定發行人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流通在外餘額得認購股份數額,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所稱「已發行股份總數」係以經公司登記主管機關核准登記之實收股份總數為準。

    公司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因辦理減資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是否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

    公司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生效後尚未發行前,如嗣後方召開股東會決議辦理減資而致其員工認股權憑證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時,尚無須減少其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數額,惟公司嗣後再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注意是否符合募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之限制。

    依募發準則第56條第2項規定,員工認股權憑證之發行期間,自申報生效通知到達之日起不得超過一年,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可否再向主管機關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

    公司於前次申報生效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期間未屆滿或發行單位未全數發行前,如為吸引優秀人才,而有設計不同認股條件另行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必要,仍得向金管會申報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惟應注意是否符發準則第60條之8有關發行數量限制之計算,前次申報生效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以預定發行量計算。

    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條件不同於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是否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

    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公司於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時,前已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尚無須追溯修改發行條件以符合募發準則相關規定,惟如發現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有重大異常致損及股東權益之情事,金管會將依相關規定辦理。

    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公司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即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未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餘額可否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繼續發行?

    公司在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訂定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者,如於預計發行期間未屆滿前向金管會申報補辦股票公開發行,其已同意其股票公開發行,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併同向金管會申報補辦公開發行,並悉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其未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部分,鑑於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後,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應先經金管會同意並符合證券交易法及募發準則相關規定辦理,故公司依原訂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及認股辦法規定,其未發給之餘額,應先依證交法及募發準則之規定,向金管會申報生效後方得為之,不可於股票公開發行後繼續發行。

    公司在補辦公開發行前曾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業已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五,公司於股票公開發行前,曾發給員工認股權憑證超過募發準則規定限額部分,可否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公司於股票未公開發行之前所發給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係依公司法第167條之2規定辦理,是以,其補辦公開發行前發給得認購股份數額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五之部分,仍應依募發準則第66條規定併同股票辦理公開發行。

  2. 2022年3月6日 · 內容目錄.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反向併購 (借殼上市) (Reverse Merger) 被併購 (挾帶上市) SPAC (Special Purpose Acquisition Company) IPO (Initial Public Offering) IPO需要經過申請、審核、承銷等過程,主管機關對公司的資訊公開透明度及公司治理程度有一定的要求,IPO是最常見的企業上市方式,但並不是唯一的上市方式。

  3. 2020年8月4日 · 申報單一證券鉅額買賣,其數量達500交易單位以上。 但達上開數量而一次申報買進或賣出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者,亦得為單一證券之鉅額買賣。 申報股票組合鉅額買賣,其股票種類達5種以上且總金額達1,500萬元以上。 鉅額交易買賣申報價格範圍: 申報之買賣價格範圍升降幅度,股票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十為限,債券價格以漲至或跌至當市開盤競價基準百分之五為限。 逐筆交易方式: 單一證券鉅額買賣以逐筆交易方式為之者,其撮合優先順序及成交價格依逐筆輸入之買進申報或賣出申報別,依下列原則決定之:

  4. 2022年3月10日 · 企業上市的壞處. 未上市公司在運營時,在稅務、環安、勞安等事項上大多或多或少有不合規的狀況,但如果選擇上市必須樣樣符合規範並完善內部控制,還要定期進行資訊接露,這些對公司而言都是必須要承擔的法規遵循成本. 未上市公司實際經營者通常深度介入企業運營,並多帶有家族企業性質,然一旦公司上市,就必須按照規範設定董事會、審計委員會及薪酬委員會等功能性委員會來會限制原始實際經營者的權利,甚至可能發生控制權消失的的風險. 上市公司必須定期或不定期向投資人公告財務或業務資訊,因此上市公司需要進行公告以期資訊公開透明,又要保守商業祕密以維持競爭力,因此企業需要高超的資訊管控能力進行拿捏. 企業原始經理人可能在公司上市時透過股票取得豐厚的資本利得,容易發生因已獲得足夠的財富而喪失工作熱情或是直接離職.

  5. 2021年1月8日 · 依經濟部94年9月13日研商「公司法及公司登記疑義會議」之決議,公司發起設立時,發起人以股票作價抵繳股款,應完成股票移轉後,始得申請公司設立登記,並應依公司法第164條及第165條規定辦理,以「 公司籌備處代表人 」名義記載於股票背面及股東 ...

  6. 2020年12月8日 · 三、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現金發行新股,依第十八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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