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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要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基数按照以下三个原则确定: (1)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2. 病假,是指劳动者本人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企业应该根据劳动者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一定的医疗假期。

  3.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 》的通知(劳部发 [1 9 9 4]4 7 9号)第4条规定。.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15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 ...

  4. 第一条. 为了保障 企业职工 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 合法权益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5. 《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连续休假在六个月内的称为“短期病假”,超过六个月的称为“长期病假”。

  6. 全文. 播报. 编辑.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1994年12月1日劳部发〔1994〕479号公布 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保障 企业职工 在 患病 或非 因工负伤 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 解除劳动合同 的时限。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7. 凡病假在6个月以内,根据本人工龄的长短,可领取本人标准工资的60~100%作为病假工资。病假超过6个月者,停止享受病假工资,改为享受低于病假工资标准的病、伤救济费。病伤救济费标准按标准工资的40~60%计发。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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