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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4月15日 · 此外破產人士亦須承擔後果生活上將面臨諸多限制詳情可瀏覽破產管理署網頁),例如不能申請私人貸款無特殊原因不能搭的士不可以購買房產或車輛可能不被容許繼續供人壽保險通常亦不能從事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或出任有限公司的董事

  2. 破產有代價在四年 (正常一般情況四年期滿破產會獲自動解除)破產期滿前破產人士在破產後生活上受到一些限制大多數的限制是合理或對自己不適用只要在申請破產前掌握了便會足夠。 實際上,破產法律的目的,非為懲罰欠債者,而是為他們尋找出路,在破產受託人或破產署批准了生活費後,令自己和家人可以過正常的生活,不應單純地看成破產後壞處。 不能出任某類專業人士如會計師和律師、地產代理、證券交易商、接管人、受託人、太平紳士、有限公司公司董事或參與公司管理 (某些專業,若獲得監管部門或機構批准,仍可以續任,請向所屬專業單位查詢) 名貴物品例如豪華家具、名錶、名畫、古董家俬會變賣,只可用普通家具(適用於IVA債務重組個案) 不可過奢侈生活:例如是搭的士、上夜總會、遊埠、大魚大肉、買名牌衣物,非自費除外.

  3. 破產的法律定義. 本港破產條例將破產分為主動破產及被動破產: 主動破產: 債務人因無力償還欠債,主動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被動破產: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欠債的債務人。 申請破產程序. Step 1. 提交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要開始申請破產程序,破產人需先向破產管理署署長提交「債務人破產呈請書」及「資產負債狀況說明書」。 相關表格和費用可於債務人破產呈請程序簡介頁面免費下載和查閱。 Step 2. 見證、宣誓.

  4. 《破產條例》提供一個法律架構,以便: 債權人向法院提交破產呈請,起訴拖欠債項的個人、公司或公司合夥人;及. 無力償債的債務人向法院自行提交破產呈請。 破產法例的主要目的是: 收集和變現破產人的全部資產,把其攤分給債權人;及. 調查無力償債的原因,懲罰違反破產法例條文規定的破產人。 《破產條例》也提供了破產之外的 另一項選擇–個人自願安排(自願安排) : 在自願安排之下,債務人向法院和債權人提出一項償債建議,建議一獲批准,在法律上即對所有債權人都具有約束力。 自願安排的好處是:–. 債務人可避免破產的污名; 他/她可以免受《破產條例》及其他條例的法律限制;及. 他/她可能得以保存其工作/專業。 債務人在提交破產呈請之前,應該認真考慮是否適合以自願安排來解決債務問題。

  5. 香港現行法例並無明文規定破產人不可以借貸但破產人士取得貸款時沒有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就是犯法根據香港法例第6章<破產條例>第131 (1)條, 如正接受破產監管的人單獨或聯同任何其他人而從任何人獲得HK$100或多於HK$100的貸款而事前並無告知該人他是未獲解除破產的破產人已屬刑事罪行最高可判監兩年。 換言之,破產人士如有意申請貸款,無論是自己單獨借還是與人聯名借,都必須披露有破產令在身,否則犯法。 理論上,因現時無法例規定貸款機構不可以借錢予已破產人士,所以他們最後如批出貸款,亦是商業決定,並無犯法。 但現實操作上,銀行及財務公司會因應風險管理,都有一套守則,甚少會借貸予破產人士。

  6. 破產作為一項法律程序是指當債務人俗稱債仔無力還債時透過法律程序確保資產公平並有序地攤分給債權人債主)。 破產可由欠債人或債務人呈請經法院頒破產令後生效然後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合資格人士將成為債務人的破產案受託人處理分配資產事宜。 破產理論上,可使債務人卸下沉重財政負擔,但並不等同借款人可馬上撇除責任;即使破產令在4年後解除,亦會對借款人的個人理財及信貸記錄造成長遠影響。 因此,債仔們即使感到沉重還款壓力,亦絕不可輕率決定破產,應只在對債務無可奈何時,才走上破產路。 🎁WeLend結餘轉戶貸款:貸款獎賞高達HK$16,000.

  7. 破產後果與壞處: 正常來說破產的期限為四年而申請破產人士每月之入息減去日常支出後所剩的金額便須作還款之用。. 破產令頒發及生效後須立即聯繫破產主任或受託人並提交收入支出及個人資產等事項。. 另一個破產壞處是當事人只可以持有一個 ...

  8. www.ifec.org.hk › web › tc破產 - 投委會

    在宣布破產後你將受到若干限制你將被列為破產人士為時四年若之前曾經破產則為時五年),期間破產管理署署長或受託人將處理你的財務問題。 你不得購買高價商品,例如住宅或汽車。 你不得再申請貸款。 你的公積金可能被用於償還債務。 你的 信貸報告 將載有與破產有關的公開記錄。 在破產期間,你不得擔任公司董事或參與業務管理,亦不得從事某些行業及職業。 破產令一經頒布,破產管理署署長將在憲報和兩份報章(中、英文各一)上登有關破產令的廣告。 破產以外是否還有其他選擇?

  9. 註釋﹕. 破產管理署並沒有保存公司自動清盤的紀錄電腦系統並沒有保存1984年以前完結的公司強制清盤個案紀錄。 此收費服務歡迎公眾人士使用,你只須連接上互聯網,便可於家中、辦公室或其他地方快速進行查冊及取得報告,節省你的寶貴時間。 破產案個人自願安排個案及強制性清盤案紀錄個別查冊 強制性清盤案紀錄大批查冊. 怎樣使用服務? 你可以在網上把你的破產案/個人自願安排個案/強制性清盤案查冊申請逐個輸入。 在繳付費用後(如有需要),查冊報告會即時在網上顯示。 你每次最多可進行5項查冊(強制性清盤案大批查冊服務除外)。 你可以在交易日期的7日內輸入你的參考編號,利用「重新列印查冊結果」功能檢索查冊報告。 輸入查冊資料須知. 輸入查冊資料時,請注意以下事項:

  10. 破產人可否在沒有任何限制的情況下離港外遊法例沒有明文規定破產人離開香港時必須通知受託人有關行程及其聯絡處破產人可在不通知受託人的情況下自由離境當破產人行使其權利在不發出任何通知的情況下離港外遊他可能需要承受法例規定下的負面後果即法院可將其破產令的期限延長訂立限制的目的在於確保破產人在受託人的監管之下以便受託人在管理有關資產時取得破產人的合作。 對破產人的家庭成員之影響(例如:物業的聯名擁有人或聯名銀行戶口的持有人) 破產人的家庭成員 毋須 承擔破產人的債項。 如果破產人和配偶聯名擁有一層樓 宇,破產人就該聯名物業所佔的業權或會被套現還債。 如破產人與其家庭成員持有聯名銀行戶口,屬於破產人那部分的存款將可能會被提取作償還債項。 ‹ 上一頁. 返回首頁. 下一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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