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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供款日:是指有關供款期結束日所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曆日。 僱主必須在供款日當天或之前向計劃受託人支付強制性供款。(即時開始要供) 僱員首次供款日:特准期終結日所在的月份最後一日之後的第10個曆日或有關供款期結束日所屬曆月最後一日之後

  2. 我建議為所有在二 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已成為強積金計劃或職業退休計劃下受香港《僱傭條例》涵蓋的成員的人士,向他們的強積金戶口一次過注入6,000元。

  3. 2003年12月22日 · 一、商品成本:基本上是使商品達到可出售狀態的必要支出,通常是有形(材料成本)或無形(加工成本)的構成商品的一部分,缺少了這項支出,商品就無法完成,而贊助費並不具有這樣的性質,因此,不應該列為商品成本。

  4. 台灣的地方自治之實務見解已開始明確劃定出一個概念,那就是:「補助經費」不同於「委辦經費」,前者應納入地方政府預算,而後者則以「代收代付」制度為之即可。 詳言之,若對照於自治事項與委辦事項的二分概念,也等於是說地方自治團體在辦理自治事項時,應就其自有財源優先編列預算支應之;自治事項之經費不足時,始得由中央或上級政府另以「補助經費」補足之。 不同於此,委辦事項的經費本應由中央或上級政府負擔,且相關經費已在中央或上級政府預算中予以呈現,實無須再重複編列於地方政府預算之內,亦即如以「代收代付」制度為之,應屬合理。 舉例來說,有關特種基金補助地方政府推動相關工作經費,應否納入各該地方政府預、決算辦理之疑義,行政院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曾以院授主孝一字第 九 三三五二號函表示:

  5. 財政部同時提醒,上開代收捐款單位應據實填發捐贈收據,並請納稅義務人不得虛報捐贈金額,以免查獲補稅處罰。 建議 個人或公司若要捐款請捐--捐款政府賑災專戶全額抵稅. 若公司捐要帳上有賺錢才可捐款慈善機關,否則公司賠錢捐款慈善機關帳外要剔除,還要另外還要記得申報扣繳憑單,否則公司還要受罰. 依財政部97年10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700346920號釋函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營利事業或機關團體對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機關團體之捐贈,於給付時免予扣繳稅款,惟仍應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並填發免扣繳憑單。

  6. 標題:計算代通知金發問:我上個月6月11號辭職咁但係要一個月通知,我又24號就提走早! 咁假設我有8K一個月咁代通知金應該係幾多呀?? 更新: 我講得唔清楚.. 應該係24號就提早唔做! 更新 2: 我LAST DAY係24號.. 而24號係星期5..咁星期六日駛唔駛計 P.S. 平時我 ...

  7. 問. 請問商店街金流代收目前提供哪些服務?. 答. # 提供收款及退款服務. # 目前提供收款方式. 1.信用卡:一次付清、紅利折抵、分期付款、分期零利率. 2.一般ATM與web ATM. 文章定位:. 我要檢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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