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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不依勞保條例規定為所僱用勞工辦理加入勞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日止應負擔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 二、未依規定負擔保險費. 雇主未依規定負擔勞工之保險費,而由勞工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倍罰鍰。 雇主並應退還保險費與勞工。 三、不實申報投保薪資. 雇主將勞工之投保薪資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以4倍罰鍰,並追繳其溢領給付金額。 四、賠償部分. 雇主未於所僱勞工到職之當日為其辦理勞工保險,或將投保薪資以多報少者,依以上兩項規定予以處罰外,勞工或其受益人因此所受之損失(包括各種保險給付),應由雇主比照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負責賠償。 五、拒不出示相關證件.

  2. 有關「停職」之相關規定. 壹.公務人員在那些狀況下會被停職. 一.公務人員考績法. 考績應予免職 (年終考績丁等或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人員,自確定之日起執行;未確定前,應先行停職。. (§18) 二.公務員服務法. 公務員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 ...

  3. 保就業計劃下周日14日截止申請百業徐條有銅鑼灣小店等錢救亡之際卻因強積金經紀涉用虛假文書和中介公司宏利遲遲未更正出錯文件令她無法向政府提交文件

  4. 醫生說:Mirena釋放的局部藥物作用在子宮,可以抑制內膜增生,可是無法讓生理期規律,主要是我有PCOS,所以建議還是要繼續吃Diane。 其實很不情願但是又無可奈何,至少它乖了四個月而且Mirena沒有再掉出! 12月回診後只好訂良辰吉時2015/1/1開始又繼續吃Diane, 果然21天停藥後5天左右MC來了!也許是兩個月不見,有點不習慣,有點痛,有點控制不住; 甚至又開始擔心是不是又掉了? 因為止痛藥吃了兩三次,還過度擔心又吃了兩次斷血炎! 而且經期長達15天陰魂不散的跟著!!不過大概Day5以後已經是少量只是無法完全排乾淨! 所以15天過後總算乾淨了,但是距離下一次MC的來到又是兩周後,我覺得好累啊!有種力不從心的感覺!!

  5. 2020年1月5日 ·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2856&ctNode=10708. 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報酬所得類別歸屬為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歸屬為執行 ...

  6. 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 推薦 1 收藏 1 轉貼 0 訂閱站台. 支付外籍或本國員工旅費及加班費等認列釋疑. 營利事業聘僱外籍人員依聘僱契約約定由公司負擔其本人及眷屬之來回旅費其眷屬旅費得以當期費用認列。. 營利事業對其 ...

  7. 患有輕微憂鬱症的小趙,透過長輩幫忙好不容易才謀得一份工作,沒想到上班不到兩個月,就因工作疏失被主管責備而跳樓輕生。 這種情形勞保會給付嗎? 自殺是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並不符合保險契約承保不可預料、不可抗力事故的原則。 因此,為維護善良風俗並避免道德危險,我國保險法第一三三條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或因犯罪行為,所致傷害、死亡或殘廢,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而在人壽保險部分,由於壽險是長期契約,為保障受益人權益,保險法第一 九條特別規定「被保險人故意自殺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額之責任。 ……保險契約載有被保險人故意自殺,保險人仍應給付保險金額之條款者,其契約條款於訂約二年後始生效力。 ……」也就是說,除了壽險戶在投保兩年後自殺能給予理賠外,其他情況及傷害保險都不能承保自殺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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