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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50萬元. 課稅所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550萬元-土地漲價總數額100萬元=450萬元. 註:土地增值稅10萬元不得列為費用. 二、個人出售因繼承或受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及課稅所得之計算: (一)房屋、土地交易所得(或損失) =交易時成交價額-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後之價值(註)-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之費用. (二)課稅所得. =房屋、土地交易所得 - 依土地稅法規定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 註:所稱消費者物價指數為交易日所屬年月已公告之最近臺灣地區消費者物價總指數(請參閱第三項) 三、繼承或受贈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按政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計算調整後之價值之方法:

  2.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各項稅捐繳納期限之末日如逢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該日之次一非例假日為期間之末日逾期未繳納者每逾二日按滯納數額加徵 1%滯納金。 該局說明各項稅捐逾期繳納依法應加徵滯納金之起算日期分別列示如下: 一、截限日期為星期四: 星期五、星期六,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日、星期一,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二、截限日期為星期五: 星期六、星期日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一、星期二,已逾二日,應加徵滯納金1%。 (餘類推)。 三、截限日期為星期六(依財政部令釋規定准予順延至星期一) 星期日、星期一、星期二、星期三,未逾二日,免徵滯納金。 星期四、星期五,已逾二日,應加徵1%。 (餘類推)。 四、截限日期為星期日(順延一天至星期一)

  3. 甲公司依限交付貨物與乙公司,惟乙公司未在雙方契約書規定時限支付款項,經甲公司同意後除支付價款外,再加計利息或懲罰性違約金,前開收之利息或違約金,係甲公司因銷售貨物在價格外加收之費用,屬銷售額範圍,應依規定開立統一發票,課徵營業稅,

  4. 給付非居住者 (未滿183天)所得注意事項. 扣繳義務人於給付「非我國境內居住者」之各類所得時,應依規定辦理扣繳,並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國庫繳清,並開具扣繳憑單向稽徵機關申報核驗。. 該分局說明,依所得稅法第2條第2項及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 ...

  5. 2020年1月5日 · http://www.etax.nat.gov.tw/wSite/fp?xItem=42856&ctNode=10708. 按月給付承攬勞務契約之報酬所得類別歸屬為何?.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因應勞退新制實施,用人事業或單位為避免提繳退休金的負擔,以簽訂勞務承攬契約方式僱用勞工,並詢問所給付之報酬可否 ...

  6. 租地建屋約定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應依規定扣繳所得稅款.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公司承租土地,以公司名義自費建屋並約定租賃期滿,地上物歸地主所有,該地上物與支付租金性質相同,公司應依法填報土地所有權人之租賃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該 ...

  7. 2020年3月10日 ·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近期查獲A公司向甲君(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承租房. 屋,租賃契約約定每月租金60,000元加上大樓管理費及停車管理費15,000元 (依該大樓. 住戶規約管理費係由區分所有權人負擔而非承租人負擔)每月費用共計75,000元,A公司. 誤以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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