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虎香港 搜尋

搜尋結果

  1. 2018年10月4日 · 多謝 閣下查詢,根據《僱傭條例》,有關「年假的發放」的部分如下: 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年假須爲一段不間斷的期間。 但如僱員要求,僱主可按下列方式給予年假: 年假日數不超過10天:可將不多於3 天的假期分開發放,而餘下的年假則應連續發放. 年假日數超過10天: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 相關法律條文,請參閱: https://www.labour.gov.hk/tc/public/pdf/wcp/ConciseGuide/04.pdf. 就 閣下個案而言,如 閣下作為僱員並無要求下,僱主則無需按「最少連續發放7 天年假,餘下的年假可分開發放」原則訂立年假放取日。

  2. 2020年12月10日 · Q2: 共同假期年下, 員工A於2020 所得的1.17=>2天年假, 是否可以與2021年的7天年假, 共同在2022完結前放取? Q3: 若該員工於2021年2月15日離職,她於1/1/2021-14/2/2021年假是否不需計 (聽說共同假期年頭3個離職不用計?但她若由入職起計已工作超過3個月)Final payment年假 ...

  3. 2020年9月21日 · 終止僱傭合約時僱員可享有的年假日數,是已僱員該假期年整段受僱期計算 (如受僱滿 3 至 12個月)。 又,僱主不能以此為由扣薪。 3. 按法例,僱傭合約是指僱主和僱員訂立的僱傭協議。 僱傭合約可以書面或口頭方式訂立,並可包含明言或暗示的條款。 僱員既無反對無薪安排,「沉默也等於約定」。 4. 勞工法例從無「無薪」一說。 月薪僱員如因此權益受到侵損,有權以「 不合理的更改僱傭合約條款 」,視作僱主解僱,追討法定權益,終止僱傭合約的款項一般包括: • 任何未發放的工資; • 代通知金(如適用);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22年10月18日 · 在計算每日平均工資時,僱主須剔除 (i)未有付給僱員工資或全部工資的期間,包括休息日、法定假日年假、病假、產假、侍產假、工傷病假或在其同意下放取的假期,以及沒有向僱員提供工作的任何正常工作日;連同 (ii)就該期間已支付的款項。 2.如僱員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3個月,便可享有假日薪酬。 所以閣下只要滿足該條件後,之後便可以享有假日薪酬。 接著的勞工假是有薪的,不需要重新計。 3743 次瀏覽.

  6. 2019年5月21日 · 《僱傭條例》中的法定假日(勞工假)、年假*是以日數計算,並無規定時數。 香港亦無就標準工時立法,故工時是以僱傭合約或雙方協定為準! *《僱傭條例》中並無公眾假期條款

  7. 2019年10月25日 · 根據《僱傭條例》,在受僱每滿12個月後,僱員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應得的有薪年假年假日期應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僱主須至少在假期開始的14天前以書面通知僱員年假的日期;如雙方同意,可以較短時間通知。 法例是指明年假需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至於是否可以不斷持續累積年假,則要視各公司的制度而定。 假若公司規定年假必須於隨後12個月之內放取,不可累積亦無違法,因年假日期最終是由僱主在徵詢僱員或其代表後指定。 當然,僱員過往多年累積的年假務必要給予時間放取,或者超逾10天的年假僱員可以選擇接受款項代替,否則難以當僱員自動放棄放取年假論。

  8. 2024年4月21日 · 多謝閣下的查詢,勞工假期即「法定假日」,離職後可追討僱主拖欠之假日薪酬,一般而言,以工資代替假日的限制;不論僱員是否享有法定假日薪酬,僱主仍須讓僱員放取該法定假日,或安排「另定假日」、「代替假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