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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1年5月27日 · 最高法院曾舉若因避免強制執行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為例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057號判決參照),該案是因為債務人因遭債權人本票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拍賣不動產債務人為了避免不動產遭拍賣於是先行給付款項法院認為此時可以請求返還類似案件可參最高法院81年台上第 2123號判決)。 建設公司要求支付露臺補償款,否則解約;消費者迫於無奈支付,事後可請求退還嗎? 法院以給付「非任意」而判定行為人可要求退款之案型,最多的就是前述為了避免遭到強制執行而為給付之情形。 至於前揭最高法院60年度台上字第987號判例所稱「受制或不得已之事由」,所指為何?

  2. 既然信託制度是良好的制度,當然它不是讓債務人用來脫產或逃避強制執行用的,所以債權人自然有許多反制之道,但債權人亦不要輕忽了:「債務人既然已將房子信託了,勢必會使債權人變得較為不利及較被動」,債權人要認清了這點才可能較踏實的去檢驗是否 ...

  3. 一、債務人係 社區大樓住戶,亦即該住所房屋之所有權人,自民國 年 月 日起債務人均未依大樓管理規章繳交管理費,迄今已積欠 元(詳證一)。 經債權人以 郵局第 存證信函催告(詳證二),債務人均置之不理。 二、綜右,依民事訴訟法第五 八條規定,聲請 鈞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謹 狀. 臺灣 地方法院民事庭 公鑒. 證物: 一、積欠管理費計算書。 二、 郵局第 存證信函影本乙份。 中華民國年月日. 具狀人 (簽章) ※本範例僅供參考,讀者仍需依照具體之事實情形,向專業人士提出諮詢,或請求專業協助之。 我要檢舉. # 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 # 公寓大樓管委會 # 催討管理費 # 民事支付命令 # 聲請狀 # 管委會 # 管理費

  4. 卡債是無擔保債權在卡債出問題前債務人的房子的確可以過戶但就算房子已經成功過戶好幾年如果被銀行發現後會提起訴訟債務人如果無法提出買賣的資金證明會被法院認定是無償行為有可能會被撤銷過戶讓房子重新回到債務人名下這樣銀行就可以查封拍賣了。 其法源依據為 民法第 244 條 : 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所為之有償行為,於行為時明知有損害於債權人之權利者,以受益人於受益時亦知其情事者為限,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 債務人之行為非以財產為標的,或僅有害於以給付特定物為標的之債權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債權人依第一項或第二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 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

  5. 2012年3月3日 · 合夥分為「一般合夥」(或稱「普通合夥」)與「隱名合夥」,「一般合夥」之各合夥人依民法第681條規定,於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債務時,對於不足之額,均連帶負其責任;而隱名合夥人依民法第703條規定,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

  6.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 (1) 非訴追程序收回債權之方式有抵銷代位清償債權讓與債務承擔及 分期攤還 ( 債務協商)。. 抵銷. 抵銷乃為收回放款債權之最有效、最確實之方法,民法第334條規定「二人互負債務而其給付種類相同,並均屆清償期者,各 ...

  7. 按債務人之總財產為債權之總擔保是債務人於負債大於資產時基於誠信原則自應讓其資產由債權人公平受償方符情理如債務人於資力不足時獨厚一債權人使之債權優先受償顯有損其他債權人之權利自屬當然。 今上訴人賀誠公司長期處於資力不足,明知無法使滿足清償所有債務,上訴人賀誠公司於召開債權會議前,將附表 (一)所示之鋼材交予上訴人源鴻國公司以抵償債務,單獨使 上訴人源鴻國公司受較多之清償,使積極財產減少,讓剩餘1億1851萬1062元債權之債權人共同僅得就剩餘財產為受償,顯有損害被上訴人等債權人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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