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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2019年9月19日 · 常見的可索償交通意外情況如下: – 你係行人, 過馬路被車撞. – 你係巴士/小巴/的士的乘客該車被另一部車從後撞到. – 你係巴士/小巴/的士的乘客司機 “發雞盲” 撞向前車. – 你係巴士乘客巴士司機突然急剎車令你跌倒撞傷. – 你係私家車/ 電單車司機 ,被另一部車從後撞到受傷. – 你係地鐵/火車乘客,列車出軌而受傷. – 你係停車場保安,被住戶私家車撞到. – 你係搬運工人,搬運貨物期間被車撞到. – 你係搬運工人,坐貨車司機疏忽撞車. 種類繁多,諸如此類。 更多索償案例, 按此 參閱。 3. 可以獲得幾多賠償? 視乎實際受傷情況,個人工作背景等等,由幾萬元到過千萬都有。

  3. 2021年9月13日 · NGAI KEUNG JAMES AND ANOTHER.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Deputy District Judge K C Hui in Court. 判案書日期 :1 February 2019. 個案:事發時是2013年7月24日,事主56歲。 當她正在巴士門口下車、仍未完全下車時,第一被告(巴士司機)已開始開車,使事主失平衡從巴士跌到地上,被送往醫院。 第二被告為巴士公司。 在事主提出的521天病假中,法庭接受合理病假為52天,並且能夠從事原本的工作。 原告人職業:中學管理員. 原告人傷勢: 尾骨有壓痛,X光顯示尾骨骨折,需接受物理治療和職業治療。 報告顯示尾骨骨折已於2013年10月24日或最遲於2014年1月30日癒合。

    • 交通意外的索償期限
    • 交通意外的賠償程序
    • 兩種常見交通意外
    • 交通意外賠償律師

    就交通意外導致的人身傷亡,根據《時效條例》(香港法例第347章)第27條,當提出人身傷害申索時,申索時限是由意外發生的日期起計的三年內開展。不過,在公平及合理的情況下,法庭有酌情權去延長申索時限。 如果三年期限將至,而傷者又未開展訴訟程序,其實傷者可以指示代表律師先向法庭存檔一份「傳訊令狀」,而該「傳訊令狀」的有效時候是1年,此舉一般可以保障提出人身傷害申索的權利。 若傷者「無行為能力」,除非該人已恢復能力或已經去世(以較早日期為準),否則三年的申索時限便不適用(《時效條例》第22(1)及22(2)條)。兒童或精神病人均視為「無行為能力」,因此,如案中傷者是一名兒童,申索時限便會在其18歲時才開始計算。

    根據實務指示18.1,在正式入稟法庭開展民事索償前,必須先以規定的書信形式向疏忽司機/車主/第三保發出申索信。如果對方在發信後一個月內作出有建設的回覆,雙方須在隨後的3個月期間進行建設性的溝通,及互相披露關乎法律責任及賠償額問題的資料和文件。如果對方沒有在發信後1個月回覆或在回覆後3個月仍未能就案件達成和解,申索人則可正式入稟法庭開展申索程序。 在正式開展法庭程序前,申索人都應該對賠償金額進行評估,以了解自己的勝算及適合入稟哪個法庭,由於賠償金額評估牽涉複雜的法律知識,建議向律師進行諮詢以準確地評估潛在風險及清楚有關的法定程序。 在一般涉及交通意外的人身傷亡案件中,申索人可追討的損失包括: 1.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損失 (PSLA); 2. 收入及將來工作能力的損失 (Loss of...

    追尾意外

    在交通意外有關的疏忽索償,駕駛者有否遵守道路使用者守則是其中一個評估賠償責任的重要指標。 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所有駕駛者都應該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 停車距離是思考距離加上剎車距離的總長度。 思考距離是指由駕駛人發現危險,直至他剎車前這段時間內的行車距離。如駕駛人反應緩慢、疲倦、患病或沒有集中精神,思考距離便會大增。 剎車距離是指剎車後車輛仍繼續溜前至停定的一段距離。如路面濕滑、剎車掣或輪胎性能欠佳,剎車距離便會大增。 在一般的追尾意外(即後車撞向前車),如果後車司機如果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距離而收掣不及引致交通意外,很多時候後車司機都需要付上責任。 在一些例外情況,釀成追尾意外可能是由前車不可預期的動作而引致。在Wong Kwok Wa v. Hung Tin Sun (HCPI 1153/2004)一案中,涉及多於2輛汽車的追尾意外,但由於第一輛前車的急煞是由自己的疏忽引致,所以法庭視第一輛汽車的駕駛者為此交通意外的主導者,所以要負上較大的責任。但是由於其他緊隨其後的駕駛者未有保持適當的停車責任,亦需負上部分疏忽責任。

    迴旋處意外

    香港道路設計中有兩種迴旋處,傳統式迴旋處及螺旋形迴旋處(又名新式迴旋處)。根據道路使用者守則,迴旋處入口如有兩條行車線,除非有交通標誌或道路標記另作指示,否則應依循第81頁圖中藍色線所示的路線行駛。

    每當交通意外而受傷,都可以聘請律師為你分析案件責任問題,是否涉及疏忽,就賠償金額給予意見,以及代表你與疏忽司機及其第三者保險公司談判或入禀索償。 律師收費往往是原告人最關心的議題,在意外案件中,律師一般都會為傷者進行初步評估,傷者通常只需放下數千元至一兩萬元律師費按金,而非坊間常憂慮的幾十萬元甚至一百萬,餘額在勝訴後由被告支付,在某些情況原告律師都會向對方第三者保協公司索取。原告人亦可能可申請法援,收費詳情應向索償律師詢問。 值得注意的是,律師絕不會瓜分你的賠償,例如要求收取最終所獲的賠償額30%作為費用,因這是非法的。相反,坊間所謂索償代理,部分以 “公證行” 名義行事,他們可能干法無牌執業相關罪行之餘,亦常以 “不成功不收費” 招徠,非法瓜分傷者賠償,違反香港法律有關包攬訴訟之罪行。所以...

  4. 2020年5月14日 · 此計劃沒有經濟審查. 來源社會福利署網站. 社會福利署交通意外傷亡援助組將審核每一宗個案除因申請人行動不便或特別情況外該組相關人員將會面晤申請人以因應申請人的不同情況批核援助金額申請人須負責證明因交通意外暫時失去工作能力或引致永久傷殘並輔以證明文件如有需要申請人可提出由社會福利署安排到醫院管理局轄下的醫院作檢驗為了讓相關人員更清楚了解申請人的狀況前往面晤時謹記攜帶以下文件: 身份證明文件,如身份證,出世紙等。 若受害人死亡,申請之家屬則須同時提供受害人及家屬的身份證明文件; 傷亡證明,包括病假紙,醫療報告,醫療收據等;若為死亡個案,則需要提供死亡證; 收取援助金的戶口資料,如有銀行戶口號碼的存摺,銀行提款卡等,以便申請成功後相關人員安排自動轉帳。

  5. 2019年8月19日 · 當公司巴士在沙田一屋邨旁停車以便原告下車時,D1駕駛的輕型貨車突然從後撞到公司巴士。 两車的碰撞令原告失去平衡,衝向公司巴士的車門。 原告隨而倒在巴士內,短暫時間失去知覺。 事後原告被送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診治,即日出院。 D2是D1駕駛的輕型貨車的登記車主。 D1是獲D2授權的駕駛者。 D1在7/1/97被法院裁定不小心駕駛罪,罪名成立。 原告人職業 : 現年51歲,受教育至中三程度,務農為生. 原告人傷勢: 頭部輕傷,左門牙鬆脫。 頸部扭傷,X光影象正常,及左肩軟組織受傷。 原告無須留院治療。 醫生簽發假紙,建議原告放假3天。 意外3天後原告頸痛未退,他求診於公司醫生 梁永興 ,繼續取得病假。 原告在意外後接受不同的治療,包括牙科檢驗、物理治療、職業治療與精神科治療。

  6. 遇到交通意外時,如在 迴旋處 等比較容易發生交通意外的地方最重要第一時間處理若交通意外不涉及傷亡或者交通意外不涉及第三者或政府的財物損失的話應先立即停車亮起 危險警告燈(死火燈) 向其他道路使用者示警,將車輛移到附近安全地方;如在高速公路上遇到意外,更應在許可情況下, 將車輛移至最左線或路肩 ,以免造成更嚴重的意外,並且立即報警求助。 其後肇事駕駛者應該拍攝現場照片或短片,拍下或抄下車牌號碼,記下駕駛者雙方電話號碼,以及交通意外位置、財物損失及目擊者資料(如有),因為保險索償需要用到這些資料。 一旦交通意外涉及嚴重損毀或人命傷亡,便不應隨便移動車輛,應立即亮起死火燈及報警求助。

  7. 交通意外後受傷傷者及其家屬需要做以下事情: 在安全情況下立即報警; 盡快接受醫生診治及治療,因部分症狀未必立刻浮現; 向警察錄取證人口供 (Pol. 154); 與律師會面,了解索償程序並由律師代表索取醫療報告及警方文件; 由律師撰寫律師信予對方司機,第三者保險公司,及僱用他們的公司等; 如對方承認責任,由律師與對方司機,第三者保險公司,及僱用他們的公司等就賠償金額進行一輪或多輪談判; 如對方不承認責任,或就賠償金額未能達成共識,考慮入稟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索償。 值得留意是,很多時候交通意外引起的傷勢,未必即時浮現,例如一些涉及頸椎,骨裂,甚至因意外引起的心理症狀如創傷後遺症 PTSD等。 因此,獲得及時的治療及檢查,尤為重要,這亦影響到將來索償時可能獲取的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