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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編輯]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編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3.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4.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 (英語: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簡稱 強積金 或 MPF ),是 香港 的一項退休保障計劃, 香港立法局 於1995年7月27日通過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並在2000年12月1日正式實行。 除了少數人士獲豁免外,該計劃強制18至65歲的香港僱員參與。 僱主及僱員雙方共同供款以成立 基金 。 一般情況下,僱員要年滿65歲或提出特殊原因,才可取回供款。 質疑 [ 编辑] 強積金實行後,成效受到質疑,包括被指回報率不大理想,甚至可能錄得虧損,又被質疑行政費高、作為中介的金融機構成了最大得益者,以及對現時的老人無助等負面評價。 [1] 背景 [ 编辑] 早於1966年, 港英政府 已就在香港設立中央 公積金 的可行性展開研究。

  5.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管理局 (簡稱 強積金管理局 或 積金局 ,英文: Mandatory Provident Fund Schemes Authority ,縮寫 MPFA )是 香港法定機構 之一根據香港法例 》《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於1998年9月成立專門負責規管及監督 強制性公積金 計劃的運作。 歷任首長 [ 編輯] 主席︰. 李業廣 (1998年-2007年) 范鴻齡 (2007年-2009年3月17日) 胡紅玉 (2009年3月17日-2015年3月17日) 黃友嘉 (2015年3月17日-2021年3月17日) 劉麥嘉軒 (2021年3月17日-) 行政總監︰. 黃志光 (署任;1999年2月2日-2000年5月31日)

  6. 香港於1995年制定強制性公積金計劃條例》,強制性公積金制度在2000年12月開始推行在強積金制度底下僱員和僱主必須按最低及最高入息水平每個月分別向僱員的強積金戶口注入僱員入息的5%或以上作為供款自僱人士亦須以個人入息的5%或以上的金額 ...

  7. 2019年1月17日改為現稱。 委員會的成立背景沿於 雷曼兄弟迷你債券事件 , 立法會 轄下「研究雷曼兄弟相關迷你債券及結構金融產品所引起的事宜小組委員會」提交正式報告及少數報告,同時要求政府改革市場監管制度 [1] [2] 。 及後政府提交《2012年證券及期貨(修訂)條例草案》,其中包括賦權證監會成立跨界別的投資者教育中心,並於當年4月25日獲立法會得通過,5月4日刊憲生效 [3] 。 投委會同時擔任「香港金融理財知識和能力策略」秘書處的職務,旨在凝聚各界別持份者的熱誠和努力,訂立共同目標以應對香港市民對金融理財教育的需要。 簡介 [ 編輯]

  8. 2024年5月4日 ·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 (簡稱 存保會 )( 英文 Hong Kong Deposit Protection Board ) 香港 的 法定機構 ,專門管理香港 存款保障 計劃於2004年7月根據存款保障計劃條例》(第581章第3條成立。 存款保障計劃已於2006年9月25日正式實施。 2020年9月28日,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總部由 中環 金融街8號 國際金融中心二期 78樓,搬遷至 灣仔 皇后大道 東183號 合和中心 18樓1802 – 1810室 [1] 。 成員 [2] [编辑] 香港存款保障委員會的委員由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授權的 財政司司長 委任;委員來自不同專業界別,例如 會計 、 銀行 、 消費者保障 、 破產 法例、 投資 、 資訊科技 及 公共行政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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