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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政司司長 (英語: Secretary for Justice , 缩写 作 SJ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三位 司長 級官員之一,主管 律政司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專門負責香港特區政府的 法律 事務,包括提出所有 刑事 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 ...
律政司司長 (英語: Secretary for Justice , 縮寫 作 SJ ),是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 的三位 司長 級官員之一,主管 律政司 ( Department of Justice ),專門負責香港特區政府的 法律 事務,包括提出所有 刑事 檢控,並負有對香港所有罪案進行檢控的最終責任、草擬 ...
任姓名就任卸任1史他令(英語:Paul Ivy Sterling)Paul Ivy ...1844年1855年2晏士地(英語:Thomas Chisholm Anstey)Thomas ...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3阿當斯(英語:William Henry Adams)William Henry ...1859年1860年4司馬理(英語:John Jackson Smale)John Jackson ...1860年1866年- 歷史
- 福利及待遇
香港英治時期稱為律政司(英語:Attorney General),是香港政府首席法律官員,直接向香港總督負責,亦是香港立法局當然官守議員(至1995年)及行政局當然議員,是香港主權移交前夕唯一仍然由非華人擔任之司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律政署 (英語:Legal Department),又稱律政司署(英語:Attorney General's Chambers)。 1997年香港主權移交後,此職位改稱為「律政司司長」,主管部門改稱「律政司」,基本職權不變;但根據《香港基本法》,行政會議不設當然成員。 2002年時任行政長官董建華推行高官問責制,該職位由公務員改為政治任命。根據政府架構,律政司司長為所有檢控決定負上最終責任,日常檢控決定由刑事檢控科代勞,也可要求查看法律意見,以及要求下屬更改檢控決定...
律政司司長會獲編配律政司司長官邸,位於香港島施勳道19號。律政司司長坐駕的專用車牌是「SJ」,是英文「Secretary for Justice」的缩寫。律政司司長月薪為港幣346,850元律政司(英語: 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 DOJ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法律行政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 律政司專門負責 香港政府 的 法律 事務,包括提出絕大部分 刑事 檢控 、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 法律草案 、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 ...
任次姓名就任卸任1斯特靈(英语:Paul Ivy Sterling)Paul Ivy ...1844年1855年2晏士地(英语:Thomas Chisholm Anstey)Thomas ...1855年10月1859年11月30日3阿當斯(英语:William Henry Adams)William Henry ...1859年1860年4司馬理(英语:John Jackson Smale)John Jackson ...1860年1866年林定國,SBS,SC,JP (英語: Paul Lam Ting-kwok,1968年 — ),香港 資深大律師,現任律政司 司長。 早年於 香港大學 取得法學士學位及英國 諾丁漢大學 國際法碩士學位。
律政司(英語: Department of Justice,縮寫: DOJ )是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轄下的法律行政部門,由律政司司長主管。 律政司專門負責 香港政府 的 法律 事務,包括提出絕大部分 刑事 檢控 、草擬香港政府提出的所有 法律草案 、以及為香港政府提供法律意見。
鄭若驊, GBM [3] , GBS , SC , JP (英語: Teresa Cheng Yeuk-wah ,1958年11月11日 — ), 香港 資深大律師 ,曾任 香港特别行政區律政司司長 ,兼任 法律改革委員會 主席、 撲滅罪行委員會 副主席和 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 成員。. 她亦同時為擁有 土木工程師 ...